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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 |“最悲伤作文”之后的善款
2015-08-10
 

 
编者按
 
8月6日公益慈善学园刚成立了9人热点观察组,7日早晨小伙伴西桐在群里发来一条关于最悲伤作文“泪”的新闻报道,我们立即约请公益慈善学园中财务、法律、社会工作和募捐管理的专家学者给予响应,于是便有了今天呈现给读者的4篇深度评论。说多了都是“泪”,我们即使含着“泪”,也要把这些文章读完。
作者
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
“最悲伤作文”的主人公找到了,作文的写作过程在多方陈述中也清晰起来。但报道中提及的92万善款的来龙去脉却远未明晰?;诿教逡压畔ⅲ?span id="3tnrdxv" class="tn-Powered-by-XIUMI"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color:#8F1919;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笔者对善款的筹集与使用做一法律上的分析。

一、92万的来历
新浪网的消息称“在作文《泪》流传开之后,多方渠道募集的善款,共计约92万左右”,其中由新浪四川发起的微公益项目“帮帮大凉山的孩子们”,已经募集到了43万左右的善款。而在央视“新闻1+1”的采访中,黄红斌称一部分是通过其朋友圈募集到的用于儿童村(学校)建设的钱,另外还有来自公募基金会的支持与新浪四川的募集。各方聚焦的就是新浪微公益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募集的464736元。

事件的发起人——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并没有公开募集的资格,参照《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表述就是“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但其实法律否定的只是基金会主动“募”的行为,并没有禁止基金会被动接受捐助的资格。所以索玛慈善基金会作为被动的接受捐助方并无问题。真正的问题反而是基金会既需符合非公募的名称,而又希望获得捐赠,故而在两者间采用规避措施。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在网站首页上有“我要捐助”按钮,但点入后,出现的却是“我们将撤除网站、微博上所有的募款帐户信息和物资接收地址信息?!缬衅笠?、社团、个人愿意向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做任何形式的捐赠的,请联系我们:黄红斌先生139 8157 3131,或 180 4899 7015。微信号码:18320555?!?span id="3tnrdxv" class="tn-Powered-by-XIUMI"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color:#8F1919;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这里无疑混淆了基金会与个人的关系,在主体上造成了混淆,并为可能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二、47万元善款的转移
对于新浪四川筹集的47万余元,从法律的角度看经历了多个主体:

1、新浪网
2015年8月4日,新浪四川在“微公益”上发起“帮帮大凉山的孩子们”的项目,明确救助对象是木苦依伍木。

2、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015年8月4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认领了该项目。当天,该项目设置的5万元募集目标达到。

3、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2015年8月6日,新浪四川发布微信,称新浪四川、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三方一道商榷善款使用方案和执行细节”。由此可见,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可能为具体的救助项目的执行方。

上述三个程序,新浪四川作为慈善项目的发起人并不妥当,原因就在于这属于公募行为,而新浪四川并无公募资格,甚至它都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认领项目,因此它对这笔款项负直接责任,属于责任主体;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依照黄红斌的说法,他们实施具体的支教等项目,这属于运作型基金会。作为运作型基金会,它从大型的资助型基金会获得资助理所当然。

三、47万善款的用途
在“新闻1+1”中,黄红斌称因为木苦依伍木并不缺钱,从而准备将筹集的款项用于儿童村建设,引发了疑问。

在清楚了这笔款项到达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的路径之后,47万能否用于儿童村的问题可获得解决。

这首先需要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之间的项目协议。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作为资助人能否将该笔款项的用途设定为儿童村建设又需要看筹款的意思表示。回到新浪四川的微公益项目,项目明确表示救助对象是木苦依伍木。

通过网络对木苦依伍木的救助,在法律上捐助双方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而救助木苦依伍木就是双方意思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但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不能改变款项用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无权改变用途。

但是在慈善实践中确实会出现款项超过特定救助对象所需的情况,这需要在完成对意定对象的救助后,通过法定程序将剩余款项用于组织目的范围内最相近似的事项。在本事例中有权作出该行为的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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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宁 宁

来源| 公益慈善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