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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定会记住这一天: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诞生
2016-03-10

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不仅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在加速推进慈善立法,而且将立法的位阶提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社会福利领域的立法中尚未有先例,因此备受关注。


慈善立法:8大进步与10大期待


详细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和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慈善法》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前发展的诸多突破性进步,同时也正因此,让我们充满更多“善法更善”的期待。


8大进步


进步 1:取消业务主管单位

《慈善法》二审稿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一草案使得慈善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意味着慈善组织从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且让民众更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组织行善。

  

 进步 2: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 


草案二审稿附则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薄按壬谱橹酝獾钠渌橹梢钥沽λ芗暗拇壬苹疃??!辈莅冈诳诺羌堑耐?,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


 进步3:公募权限有所放开


根据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进步 4: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慈善法》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解决了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使公益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这让公众有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新途径,同时,慈善信托在尊重捐赠人(委托人)意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

 进步 5:行政派捐将被禁止 


《慈善法》草案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这意味政府的角色和权责发生了变化,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可以接受捐赠”到《慈善法》的“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转变。这将对遏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权力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发挥作用。

进步 6:慈善财产受到重视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将促使慈善组织坚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忠实履行其宗旨与使命。至于外界寄望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和年度公益支出,《慈善法》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比例,将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进步 7:信息公开全责明确


《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哪些,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必须公开的内容,相对于以前总是要求组织信息公开而言,这是一大进步。慈善组织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权责都更加明确。

进步 8:有力推动税收优惠 


《慈善法》二审稿第七十六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闭庖徽呗涫岛?,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


同时,《慈善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闭庥牍业姆銎墩铰悦芮邢喙兀M汛壬屏α恳嫉椒銎读煊蛑腥?,这种引导不能只靠口头鼓励,肯定需要具体的财税政策倾斜。


10大期待


期待1:区分对待公益、私益


为专门帮助白血病儿童的慈善组织捐款属于“公益慈善”,为某个白血病患儿捐款就是“私益慈善”。两者虽然都叫做慈善活动,但对二者的规制应有所区别?!洞壬品ā房梢钥悸怯妹馑昂退笆沼呕菡呓饺饲笾凸婺季柘嗲?,公益募捐才予以免税和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公益事业服务的公募基金会不能为个体募款。

期待2:应鼓励互联网募捐 

《慈善法》草案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款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如果经由民政部门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必定存在渠道的删减或指定滞后等问题。程序的复杂性将会大大降低公众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募捐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因为“公募”是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最直接、最便捷的形式,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法》不应成为束缚慈善创新和公众参与的枷锁。

  期待 3:厘清募捐规制思路 


《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慈善募捐,但是具体思路尚未厘清。目前条文中存在的硬伤,建议按照下列思路进行调整:


第一,明确法律规制公益募捐;所以为了个体求助以及为了特定个体的利益而募集财产的行为并非《慈善法》所规制的范围;

第二,明确开展公益募捐的主体以及主体资格的取得;明确公益性的慈善组织是募捐主体;募捐资格的取得采取许可制;


第三,明确特定募捐方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指:公共场所开展的募捐、挨门挨户的募捐以及网络募捐。


期待 4:官民界限须更明确


 草案所称“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监督主体,依据草案的表述方式此处应该指政府部门。未来如果出现政府部门将慈善捐赠划入政府财政,民间可援引这一条款进行反对。慈善是独立的、民间的,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政府要厘清自己的职责,不要越位。


期待 5:明确慈善组织认定条件  


《慈善法》草案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认定条件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重新对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梳理。建议第九条只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特殊条件,不设兜底条款。

 期待 6:税收优惠再求突破  


我国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减免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费负担,捐赠税前扣除激发了社会捐赠意愿,但缺漏依然存在:


首先,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手续程序繁琐,税收优惠资格难以取得。


其次,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未完善。非货币捐赠与股权捐赠仍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


再次,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多处空白。由于现行税制缺乏与慈善的必要对接,导致大量税收优惠并不能涵盖所有慈善组织。境外捐赠物资的税收优惠限制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同类主体。


最后,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规范。


税收优惠的落实亟需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以修正现行规定并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期待 7:慈善信托更需完善  


《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并将准入门槛改为民政部备案制,规定自然人不可作为受托人,这使得慈善信托解决了因管理机构不明难以获得批准的难题,也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为后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但就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第一,信托登记制约公益信托财产多元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汽车、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所以应落实信托登记,一来有利于建立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彰显公益信托制度相较其他公益模式的独特优势;二来可使公益信托财产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状况的影响。


第二,税收优惠缺失。公益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但是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因此,公益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公益相关的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应无任何税收减免待遇,委托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等优惠。


第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能拘囿于慈善组织。


故建议在慈善信托一章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国家对慈善信托财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慈善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视为慈善组织的捐赠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参照适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的任职条件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确定。受托人的担任,应该经慈善事业主管部门批准?!?


 期待 8:宗教慈善有待正名  


《慈善法》二审稿在附则中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笨梢岳斫馕庖惶蹩钪械闹魈逡俗诮套橹?。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刚刚起步,面临的所有问题既是挑战,也是发展契机。


《慈善法》二审稿未有专门的论述提及宗教慈善和宗教组织,但或许也表明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相关制度和发展问题,以期建立健全中国慈善公益机制?!洞壬品ā返某鎏ǚ从吵龃壬普鸾ツ扇敕ㄖ苹斓溃?,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在纳入法制化轨道。


期待 9:增列彩票公益金条款  


我国彩票公益金2014年收入已经达到1051.56亿元,而我国2014年社会筹募的资金款物折合人民币1040亿元。显然,我国的彩票公益金已经成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彩票公益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但由于完全的行政管理,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问题不少。如能将彩票公益金列入《慈善法》,将会鼓励公众和慈善组织以更大的热忱投身慈善事业,也为今后做好相关立法,解决现存问题打下基础。


期待 10:保障境外NGO权益  


目前,一些境外NGO已经在中国开展了长期工作,与国内的草根NGO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如果慈善法能够增加关于境外NGO管理的内容,规范他们在华发展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拓展了境外NGO在中国的生活空间,也是在为中国NGO走出去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


· 本文所引述的《慈善法》相关条文均出自《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

· 来源:公众号南都公益观察,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