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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8救助中心出席第九届“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2016-09-022016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当晚,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和第九届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在江苏南通举行。国务委员王勇,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中央文明办副主任夏伟东,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等领导出席活动。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总监王昱作为获奖代表出席第九届“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 国务委员王勇会见了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获奖者代。他强调,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以《慈善法》施行为新起点,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兴善的新时期,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谋划、全力支持和正确引导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慈善组织体系,弘扬慈善精神,宣传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补充作用,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他希望各位获奖者保持荣誉,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作出贡献。 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省委书记李强等一起为慈善博物馆揭牌。同时,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在具有浓厚文化底蕴和“文博之乡”美誉的南通市,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建成开馆,意义重大。博物馆全面、集中、生动地展示了中华民族传统慈善文化和当代慈善事业显著成就,形成了对我国慈善事业丰富、生动的展示形态,为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增添了重要的新载体,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构筑了交流展示的新平台。它的建成有助于传承传统美德,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增强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自觉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壮大。李立国希望中华慈善博物馆围绕打造国内优秀主题博物馆建馆目标,着眼于弘扬慈善文化、激励公众向善行善,坚持特色立馆、服务兴馆、科学办馆,继续加强科研和藏品征集工作,增强持续运营能力,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本届“中华慈善奖”表彰了10名最具爱心慈善楷模、10名最具爱心捐赠个人、9家最具爱心捐赠企业、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在内的2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包括王健林和腾讯公司等49名个人和单位荣获表彰。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讲话中表示,获表彰的个人及单位展示了大爱无疆、上善若水的高尚情怀,诠释了勇于担当、积极奉献的高贵品格,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标杆和典范。 本次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能够荣获“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长期以来的关注与支持,以及9958救助中心全体员工的不竭努力密不可分。希望今后9958救助中心可以继续发扬中华儿慈会“以慈为怀 从善如流 呵护未来 促进和谐”的宗旨,为更多中国困境儿童扫除疾病的阴霾、开启美好未来。 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 “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现场 “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现场 “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现场 “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现场 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荣获“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奖杯 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荣获“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证书 中华慈善奖 中华慈善奖是由国家民政部颁发的我国政府最高规格的慈善奖项,于2005年(乙酉年)设立,是中国慈善领域最权威、最有影响力、参与力度最高的奖项。 为表彰2013年以来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优秀慈善项目,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民发〔2014〕181号),民政部成立了由有关部委、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并于2015年7月启动了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是民政部修订完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之后的首次评奖。修订后的《办法》将评奖周期由过去一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表彰名额由近些年每届100个减少至每届不超过50个,相当于将表彰名额缩减为原来的25%,进一步提高了“中华慈善奖”的门槛和含金量。 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 【9958救助中心】运作五年(2011-2015) 1、成为中国第一条儿童紧急救助热线。 2、被媒体誉为大病儿童救助的120。 3、募款情况:2011年—2015年12月总计募款超1.1亿元,其中大众筹款占比较大(主要来源于与腾讯、新浪、支付宝等社会化新媒体合作平台),企业捐赠占比较小。 4、宣传:通过9958项目在线自媒体平台(网站、微信、微博等)进行项目动态传播以及推动政策的倡导宣传,线下进行各类公益活动拉动社会大众人人公益的参与度并带动项目的募款、同时将儿童发展和保护的知识宣传进行宣传普及。 5、救助:2011年—2015年接听求助热线近12万条,总计救助困境急难儿童近5000名,实施筛查、回访、安全预防等活动30余场,受益儿童11万余人,参与志愿者17万余人。深入触及35个国家级贫困县,并设立31个合作项目进行精细化救治,充分发挥资源信息整合平台和快速紧急救助机制的优势;项目极力推动民间NGO医疗救助组织资源整合以及医疗社工服务体系的培训和搭建,打造为中国困境急难儿童代言平台的专业带头人角色。希望补充政府慈善救助“摊子大、需求大、救急难”的问题。 6、项目评估:对救助群体施行电话回访、跟踪回馈,定期进行实地回访活动,观察救助效果,收集样本,完善救助模式。邀请权威公益评估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和社会价值等各方面的研究评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政部定期提交项目评估报告。运用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给捐赠人发送项目动态信息与互动信息,实现信息完全公开透明化。 【9958救助中心】项目亮点 【亮点1】:提升民间NGO医疗组织自行造血功能 9958通过深入腹地的网络地毯覆盖式的搭建医疗管道和困境群体的紧急救助,提供募款资源和平台运营服务,培训地方团队的专业力量,形成从上到下的集募款、救治、传播于一体的通道,推动各地草根医疗救助组织的发展。 【亮点2】:大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9958信息平台的前沿病源入口积累大量具有极高研究价值的儿童社会问题的数据信息,对政府推动民间儿童救助资源整合化有巨大服务价值,逐步的信息化管理(捐赠人服务等)对未来进行民间资助型战略转型可奠定良好的基础。 【亮点3】:辅助政府在儿童领域政策的改良和完善 9958项目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媒体和医院三方的优势,实现了资源的互补,运用专业经验和对大病救助领域的实际需求的深入了解来对儿童发展和?;ふ呓芯富掷嗪屠砟畛迹⒒庸嬲掀教ǘ哉叩挠跋炝?。 【9958救助中心】(2013年-2016年)大事记回顾 2016年 2016年1月,“益童飞扬”儿童心理关怀项目9958救助中心烧烫伤儿童2016冬令营在昆明顺利开展。 2016年6月,9958救助中心在京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儿童?;し⒄孤厶臭?958源爱资助项目发布会。 2016年7月,“益童飞扬”儿童心理关怀项目9958救助中心烧烫伤儿童2016夏令营在北京顺利开展。 2016年7月,9958救助中心助医部专员李东参与江苏阜宁救灾。 2015年8月-2016年8月,9958救助中心协助开展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 2015年 2015年1月,9958救助中心子项目【“宝贝别怕”儿童意外伤害紧急救助基金】代言人、央视著名主播赵普先生代表9958上台领奖,赵普先生向来宾仔细介绍了9958并呼吁更多人来关注病患困境儿童。 2015年4月,9958救助中心代表中华儿慈会赶赴西藏灾区,面向灾区儿童开展为期一周的紧急救援工作。 2015年7月,在北京顺利开展9958益童飞扬烧烫伤儿童夏令营。 2015年9月,2015年9月14日11点08分,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总筹款额突破一个亿。 2015年12月,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荣获2015年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影响力慈善项目”称号。 2015年12月,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首例尿毒症儿童移植成功。 2014年 2014年3月,9958携手腾讯公益为枪伤女童开通首例个案微信募款平台,不足半日时间,项目就为不幸的“小仙女”筹齐目标额度54,883元。 2014年6月,《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研究发展报告》发布会暨中国医疗救助公益组织发展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3楼报告厅举行。 2014年6月,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正式与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全军烧伤研究所签约,从2012年底9958救助中心就与西南医院开始合作,此次签约活动标志着9958在云贵川地区开辟的又一条重要医疗合作通道正式成立。 2014年8月,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回家的希望项目及爱心家园白血病救助项目荣获第三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实施类“百强项目”。 2014年11月,百度与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共同推出“9958儿童紧急救助直达号“,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医疗资源和医疗资金帮助。 2013年 2013年1月,中华儿慈会9958救助中心举办第一届《9958儿童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医疗专家研讨会》。 2013年4月,9958救助中心紧急救援部作为中华儿慈会救灾组先遣人员赶赴雅安地震灾区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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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在南通颁奖2016-09-02扬子晚报讯 (记者 郭小川) 9月1日,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和第九届中华慈善奖颁奖典礼在南通举行。国务委员王勇会见获奖者代表,并出席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参观了中华慈善历史文化展。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江苏省委书记李强出席开馆仪式并为博物馆揭牌。江苏省省长石泰峰在开馆仪式上致辞,并为慈善奖获奖者颁奖。 王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兴善的新时期,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他强调,要以此为契机,认真谋划、全力支持和正确引导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慈善组织体系,弘扬慈善精神,宣传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补充作用,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他希望各位获奖者保持荣誉,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作出贡献。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夏伟东,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樊金龙,副省长张敬华出席有关活动。省政府秘书长王奇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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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你了解多少?2016-09-01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9月5日将迎来首个“中华慈善日”。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慈善法这部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国慈善联合会编写了慈善法知识问答,快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形式资源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ず透纳粕肪?;(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相对于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慈善,《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ど肪车戎荚谠鼋缁峁怖娴幕疃?,构成了“大慈善”概念。 什么是慈善组织?它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所谓非营利是指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但非营利不是说慈善组织不能有收益或者盈利,或者开展慈善活动必须是无偿的。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是法律允许的,但其收益或者盈利必须继续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分配。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鸹崾抢镁柙撇邮鹿媸乱档姆怯ㄈ说ノ?,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如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等。社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最终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 个人除了通过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慈善,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吗? 答:个人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钱做慈善,这个过程有可能出现侵占善款等问题。慈善组织由于处于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募捐及资金的使用会比较规范和透明,而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难以受到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募捐资金不被侵占,法律将可以开展募捐的对象仅限定于慈善组织范围内。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以个人为例,我们经常在网络、报刊上看到个人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事例,这样的求助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以及剩余善款如何处理,有些纠纷甚至进入了司法程序。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些纠纷,既满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ち司柙说娜ㄒ嬗氚?。 既然个人不能公开募捐,那通过网络发帖向公众寻求捐赠救助家人,是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答: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网友寻求捐赠救助自己的家人,属于个人求助,这与法律上的开展募捐具有很大区别,也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不受《慈善法》约束,当然也不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 对于如何区分募捐与个人求助则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首先,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乞讨、网友网络发帖求助等都属于个人求助,而慈善募捐的主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能是慈善组织;其次,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的困难,而慈善募捐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不针对募捐者自身或其家庭;再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只是产生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慈善不仅涉及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管与被监管);最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不同,个人求助中接收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而募捐的剩余财产,在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应当将之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开展公开募捐吗? 答: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然后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在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才能够开展公开募捐。 企业如果将慈善活动和经营行为相结合,应如何实施? 答:现实中,经常有在经营性活动中承诺捐赠的行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捐赠出来,用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提高经营性活动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慈善活动的资金,实现双赢。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搞推销等问题。 为了鼓励和支持捐赠,同时避免虚捐、假捐、诈捐等各种问题,《慈善法》第三十七条对实施的过程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单位发文要求我们向灾区捐款或者将捐赠款项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这样合法吗? 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等以文件、内部通知的形式向所属单位和员工下达捐款指标,或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慈善法》对基于互联网的募捐做了哪些规定或要求,以保证募捐的真实可靠呢? 答:互联网募捐,属于公开募捐的一种,因此,《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和互联网募捐的规定均应满足。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开展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チ裉峁┱咧皇悄季枨赖奶峁┱撸陨聿痪哂泄甲矢?,不能单独开展募捐。需要说明的是,个人通过互联网为自己或者朋友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募捐。 第二、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平台,还有慈善组织自身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其中信息平台应该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设或者是在比较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息平台中指定的。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什么财产可以用于慈善捐赠?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比如捡到的手表属于失主本人,拾到者无权处分,因此不能由拾到者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对于捐赠对象没有使用价值,则也是不宜捐赠的。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临近过期食品由于还处于保质期内,是可以进行捐赠的。 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果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灾项目后,来自公众的善款没有用完,应如何处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未使用完毕的,应当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近似原则”,继续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不能返还捐赠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捐赠协议中与慈善组织就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作出约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募捐公告中对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进行告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约定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事先约定执行;事先没有约定的,由慈善组织决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可不可以签订协议要求慈善组织把所捐财务用于救助自己的家人,或者自己企业的员工? 答:对于捐赠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捐赠人与 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对于慈善组织人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概括而言,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都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特定受益人。 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志愿者尽到哪些义务?志愿者在参与过程中又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到尽到以下责任:(1)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2)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安排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内容。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4)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结合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的规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权、保证权、获得证明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之作为慈善组织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慈善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1)向慈善组织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2)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专长兴趣等,以便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服务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资源;(3)在活动中应服从管理,参与和退出服务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保证慈善服务正??梗唬?)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2)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洞壬品ā范运笆盏挠呕莅硕喔龇矫妫?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洞壬品ā返谄呤盘豕娑ǎ骸按壬谱橹捌淙〉玫氖杖胍婪ㄏ硎芩笆沼呕荨!?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洞壬品ā返诎耸豕娑ǎ骸白匀蝗?、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洞壬品ā返诎耸惶豕娑ǎ骸笆芤嫒私邮艽壬凭柙?,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我发现了某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怎么做? 答: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什么是慈善信托?相比于传统的信托和慈善捐赠,它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答:《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信托。 慈善信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慈善信托最基本的特征;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主要表现为设立程序更复杂、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总的来说,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捐赠、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慈善信托无须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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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今起实施: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2016-09-01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制定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制度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群众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法律实施要靠大家努力 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 这位负责人指出,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对弘扬社会文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我们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特性,强调其公益性和自愿性,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积极推动释放慈善正能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我们要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各阶层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闭馕桓涸鹑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在积极推动制定中央层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外,还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他章节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引导、促进和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如第二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资格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的职责;第九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第十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及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等等。在民政系统内部,这些职责根据机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我们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效果最大化。 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 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合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守法,对诈捐和骗捐要依法说“不” “有爱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做慈善”。这位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提出了要求。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还要符合一些条件:首先,慈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其次,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或合法具有处分权的财产,盗窃、抢劫,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捐赠财产。第三,捐赠财产为实物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适度放开了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为防止骗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化,专章规定慈善信托,规范慈善服务,鼓励群众多渠道做慈善成为可能 “慈善人人可为。简单地说,慈善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闭馕桓涸鹑饲康鳌NU先褐诓斡氪壬贫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仅规定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还设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务,从法律上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这几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股权捐赠问题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也予以解决”,这位负责人说,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的捐赠模式,既能使慈善事业因持股企业的良好业绩获得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中国企业家早有捐赠股权的想法,但政策支持不足。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又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梢运?慈善税收优惠体制将会更加完善。 “设立专章规定 慈善信托 ,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闭馕桓涸鹑酥赋?针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优惠政策不清楚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设立条件等内容予以明确,变许可制为慈善信托备案制,强调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章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的制度框架。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ち巳嗣谴邮轮驹阜竦幕?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支持志愿服务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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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谈慈善法实施:对诈捐和骗捐依法说“不”2016-09-01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制定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制度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群众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法律实施要靠大家努力 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 这位负责人指出,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对弘扬社会文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我们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特性,强调其公益性和自愿性,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积极推动释放慈善正能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我们要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各阶层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在积极推动制定中央层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外,还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他章节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引导、促进和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如第二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资格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的职责;第九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第十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及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等等。在民政系统内部,这些职责根据机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我们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效果最大化。 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 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合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守法,对诈捐和骗捐要依法说“不” “有爱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做慈善”。这位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提出了要求。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还要符合一些条件:首先,慈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其次,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或合法具有处分权的财产,盗窃、抢劫,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捐赠财产。第三,捐赠财产为实物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适度放开了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为防止骗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化,专章规定慈善信托,规范慈善服务,鼓励群众多渠道做慈善成为可能 “慈善人人可为。简单地说,慈善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闭馕桓涸鹑饲康?。为保障群众参与慈善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仅规定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还设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务,从法律上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这几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股权捐赠问题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也予以解决”,这位负责人说,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的捐赠模式,既能使慈善事业因持股企业的良好业绩获得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中国企业家早有捐赠股权的想法,但政策支持不足。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又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梢运?,慈善税收优惠体制将会更加完善。 “设立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闭馕桓涸鹑酥赋?,针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优惠政策不清楚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设立条件等内容予以明确,变许可制为慈善信托备案制,强调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章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的制度框架。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ち巳嗣谴邮轮驹阜竦幕裕兄谌缁嵝纬芍С种驹阜窈筒斡氪壬剖乱档牧己梅瘴?。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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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今日正式施行2016-09-01据新华社电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7万个,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多个领域,其中基金会5038个。 根据慈善法,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今年的首个“中华慈善日”将围绕“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主题,动员和引导更多人自觉依法投身慈善事业。 个人发布求助信息 平台应当提示风险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等四部委昨日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的求助信息,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办法》同时明确,当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当天,民政部还发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公开募捐进行规定。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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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会给社会组织带来哪些影响?2016-08-31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两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从5月开始,一系列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征求意见稿,这些细则直接关系到《慈善法》如何落地。 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办发布文件,在行业内尚属首次。 南都观察采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她谈了《慈善法》配套文件的进步与不足,以及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空间。 创新空间可能被压缩 这三个条例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相比,总体上都是回缩的,这也是必然。 《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界定、登记,都规定得比较宽泛,到了三个条例,以及相关的办法、意见,因为要基于现实的管理,能够开放的程度必然是大大回缩,这通过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的范畴就能体现出来。 《慈善法》没有明确慈善组织具体的登记,而是把具体登记赋予了三个条例。现在的条例和意见都会有一个描述性的倾向,罗列了具体哪些类型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除此之外还必须要业务主管单位,依然实行双重责任的管理体制。其实这样对地方有限制,会压缩改革创新的空间。 之前上海、广东地区的改革,就会远远超出条例和意见的范畴。原来有很多基金会都已经直接登记了,条例和意见通过之后,早先直接登记的一些组织,是不是会因为不符合新的条例反而要重新去找业务主管单位? 三个条例里,我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问题最多,因为它把原有的公募和非公募框架打破了。本来非公募基金会是近年发展最好的,但是现在必须要首先认定为慈善组织,多了很多责任,却没有增加什么权利,同时注册的资金门槛也提高了许多。社团条例修订得最好,比之前放得更开,直接登记也有可能。但是社团范畴中没有包含的环境?;ぷ橹?,之前在很多地方直接登记的环保组织,现在是不是还得找业务主管单位,是个问题。 慈善组织权利小,责任大 权责对应是法制治理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我没有任何权利,那就不能赋予我责任。现在的《慈善法》更偏于对社会组织增添更多责任,但权利不太对等,同时行政部门的自我赋权比较多。 欧美的一些慈善组织,为什么对它的监管特别严?因为它的权利非常大。有免税资格,有大量的公共资源可以吸纳,开展公开募款。同时它必须承诺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的监督。但是中国的问题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权责对等。也就是在权利还没有实现的前提之下,先把责任架上了,这在《慈善法》里体现得很明显。 在现在的法律下,作为一个慈善组织,还要专门去申请免税,还要专门去申请募款资质。我们的问题在于,这些权责没有做通,没有做到对等,一个法律概念出现,没有特定权利的内涵,但是有很多特定的义务,这就不平衡。现在三个条例的修订草案对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而言,都会出现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加大了很多责任,但是并没有加大权利,于是就会出现过度负担。 再比如之前说的基金会。现在对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有更严格的要求,但是对没有公募权的基金会,也加了很多责任。 目前的修订草案对行政部门的赋权也不太合法理。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加大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权,这些权利有些属于行政处罚,应该由公安部门执法,比如约谈、扣押、查封、对财产的处置,一个部门可不可以这样赋权给自己?这会涉及到可能的权利滥用。 三个条例的修订草案里都把党建写了进去,实际上不是所有组织都符合条件。几个非党员为什么不能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呢?先把它写到组织的基本条例里面是不合适的。 五重许可,重重审批 现在给社会组织规定了一些义务,但是每一项权利都要另行许可。我梳理了一下,一共有五重许可。从成立开始,第一,要先成立一个法人身份,选择组织形式;第二,要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慈善组织;第三是要在两年以后决定要不要申请公募资质;第四是组织自己的免税资质;第五是给捐赠者的免税资质、税收抵扣资质。 每一重许可都是后面的前提条件,都需要一次审批。每一次审批增加了一重责任,但权利含义却不是特别清晰。比如慈善组织的身份认定,剥离了公募权、免税权等,慈善组织本身没有权利,只是一个合法身份。当然这个身份在中国意义也很大。 一个社会组织要满足这五重条件,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来进行审批,这些法律相互之间还可能会有冲突。有的国家就很简单,一个慈善号,意味着所有的权责都含在其中了。 条例规定太具体,一刀切易僵化 目前配套的条例涉及了太多具体的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很容易让社会体系僵化。有大量的条款属于组织的自我治理,这些是组织自己的章程应该决定的事项,如果都统一写到条例里,就会变得均等化。比如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设几个人,开会的方式,委托人能接受几个人的委托,对独立监事的具体规定,很多。 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里,还是以数字限定公益组织的开支为主。这些具体到不同规模组织的不同管理支出数字,没有合理依据。组织差异太大了,实际上这些条款可能会对一些组织要求过严,对另一些又过松,这不应该是由一个标准去规定的。 如果按照市场运作的思路,第一是要真实,第二是有竞争,这样就不会出现不合理的、非常怪异的现象。法律应保障各方充分真实的交往,惩治非真实的情况。竞争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平衡。但现在社会领域还不能接受这个思路,还有点像原来的产品定价制,我这个东西很重要,所以我得把价格定下来,盐米面油多少钱,我给它一个上限,但其实那个思路是不太对的。 网络募捐平台遴选制进步很大 民政部这点做得好,把《慈善法》的“指定募捐平台”变成了遴选制,首批遴选了13家。这实际上是把平台开放了,而不是自己指定一个网站。它把《慈善法》看似缩小的规定又推回到社会去,这一步做得特别好。 民政部态度开放,过程公开 在9月1日《慈善法》实施之前,民政部非?;浜贤平庑┨趵⒁饧某鎏?。因为《慈善法》所有规定要靠这些来落实。虽然现在限制有些过度,但民政部在整个过程中非??牛鞲黾侗鸬墓僭倍越友д?、机构,召开专家会,大量听取意见,包括看网站上的意见,把所有的意见一条一条整理出来,过程全部公开。 有一些问题确实是观念上的原因。中国目前的治理还是政府主导,民政部也需要考虑其他部门的沟通和说服,同时也会考虑自己的责任风险。比如说,如果是直接登记,《慈善法》把所有的监管赋予民政部门。这不像工商登记,登记完了,贪污诈骗跟这个部门没多大关系。如果有一个社会组织出事,民政部门的直接登记是有责任的。现在这个体制就是赋予了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过度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另外,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慈善行业的认识,也共同决定了目前《慈善法》能达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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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诞生记2016-08-31在《慈善法》通过之前,联劝网就已经开始了联合劝募的互联网募款模式 本报记者 王勇 8月22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到8月28日结束。名单一经公布便引起极大的关注。 关注点包括:轻松筹这种曾因个人救助被质疑的平台为何会入选?以前未进行过互联网筹款的平台入选是否合适?怎样保证平台上的公募信息的真实性?出问题怎么办?其他的平台还能发布募捐信息吗…… 对于这些疑问,平台在参选过程中已经做出了部分回应。他们是如何回应的,评委们又是如何看的呢?从47家平台申请到13家入围,都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9月1日前必须完成的职责 民政部之所以要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源于《慈善法》的规定。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这一规定将统一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的职责赋予了国务院民政部门,也就是民政部。需要注意,既不是其他部委,也不是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 而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的作用也很明确——用于慈善组织发布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发布的内容是互联网公募信息。与个人求助无关。 由于这一规定,民政部必须在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的同时,明确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否则将造成互联网公开募捐被迫全面停止的局面。 从制定标准到开展遴选 那么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究竟该如何确定呢?《慈善法》规定的是“统一或指定“,究竟该统一到一个平台还是指定几家平台呢?标准是什么?这一切成为摆在民政部面前的关键问题。 实践者最有发言权。5月13日,《慈善法》通过近两个月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认定标准研讨会,邀请了包括新浪、百度、腾讯等十多家互联网服务商代表参与研讨。 在讨论中,公开公平、鼓励竞争成为共识,多家平台都表示应该设立具体的标准,只要符合标准的互联网服务商都应该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关于标准如何设立则众说纷纭,涉及是否可以在线捐赠、资质要求应达到哪一级别、硬件与团队的基础条件、信息审核机制、初创平台可否进入、监管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要制定一个公平、科学的准入标准非一朝一夕之功。 7月20日,《慈善法》通过4个月后,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通知明确“民政部拟采取遴选方式,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注意,遴选是选拔、挑选,不是准入、认定。与花大量时间制定基础标准,然后开放申请、随时审批相比,遴选无疑要快得多。 通知提出要“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的原则进行批次遴选?!? 也就是说,指定平台不是一次性完成的,是逐批进行。首批拟指定10家左右,这样就避免了慈善法实施后无平台可用的局面。即使首批的平台在运行中出现不适用的情况,之后还可以逐批指定更多的平台。 从47到29再到13家 按照通知的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的,能够提供慈善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信息平台”都可以参加遴选。 在半个月的申报期内,共有47家平台进行了申报。平台运营主体所在地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天津、黑龙江、上海、重庆、福建、山东、河南等多个省市。 8月16日,申报截止10天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邀请社会组织代表、捐赠人代表、公益慈善专家、信息化专家和媒体代表共计18人,根据《形式审查一票否决指标》对各家申报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计有29家通过审查,18家未通过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平台有不少是由于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作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社会组织举办网站则需要取得ICP备案号。 8月17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组织评审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向社会公告将于8月20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29家平台进行专家评审与答辩。 公告不仅公布了29家平台的名单和互联网募捐平台遴选评分指标,还开放了20个现场观摩席位申请,包括新闻媒体10个席位、公募基金会10个席位,先报先得、报满为止。 8月20日,专家评审与答辩在民政部举办,上午15家,下午14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公平性,答辩的顺序是按照答辩代表在微信群中抢红包金额的高低来排定的。 答辩包括6分钟陈述和4分钟专家提问。由全国两会代表、公益慈善专家、互联网专家、慈善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捐赠人代表共20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了打分。主要包括互联网募捐业绩、技术、管理三方面的指标。 由于是遴选,所以最终按照评分高低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形态各异的13家平台 8月21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听取了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的汇报,明确表示,尊重按设定条件、程序、方法公开进行的评审结果。 8月22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了入围的13家平台,并进行公示。 这13家平台包括: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的“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蚂蚁金服公益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新浪-微博(微公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轻松筹;中国慈善联合会的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京东公益;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的基金会中心网;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益宝;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公益服务平台;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的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的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从互联网募款业绩的角度,可以将这13家分为已经开展公募和尚未开展公募两类。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新华公益服务平台等就没有筹款业绩。 没有业绩是否能够入选呢?部分评委在评选过程中就提出应该给予机会。 因为,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成为指定平台才能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在此之前,平台不能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也就没有业绩。如果一定要有业绩,那么新的平台永远无法进入。 而首次遴选指标体系也对此作出了回应,指标明确指出业绩评分项仅作为首次遴选使用。 从既往发布信息内容的角度,可以将这13家分为只发布慈善组织公募信息和同时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两类。轻松筹最近一两年就因为个人求助的筹款成绩而引人瞩目。 此次评审的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评审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框架内仅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没有与商业筹款、个人求助等混杂的现象。” 因此,轻松筹在答辩中表示,其后台正在调整,个人求助会推荐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认领后才能在平台上线。 从运营主体的性质来说,可以将这13家分为企业运营和社会组织运营。这其中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这两家社会组织运营的平台已经开展了一定时间的公募,其使用的是自家机构的公募资格,为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募款。 成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后,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如何在平台上筹款,并由此形成平台与平台上的机构之间的竞争如何解决成为评委关注的问题。 尽管有着种种不同,但这13家平台在答辩的时候都进行了公开承诺,承诺“捐款直接进入慈善组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这就杜绝了平台上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的可能。 六大问题待解 8月28日公示结束,9月1日,入选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将正式根据《慈善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首批遴选告一段落。然而,这并不是重点,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首批入选平台如何监管?平台运行中如果出现问题,该如何投诉解决,作为监管部门民政部需要按照怎样的程序采用哪些手段进行监管,平台退出机制如何设定,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第二,后续批次的平台如何进入?首批遴选的流程、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次性的,新的平台如何成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还是个未知数。是视情况再次遴选,还是制定标准让平台可以随时申请呢? 第三,平台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包括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各地的慈善组织只要符合平台规则是否都可以在上面发布募捐信息,线上线下的审核沟通成本如何解决,运营平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对于筹款信息的真实性各负怎样的验证责任等。 第四,支付方式唯一还是多样化?对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来说,多样便捷的支付手段才能有愉悦的捐赠体验,但已经入选的平台中不少只支持自家的支付手段,这无疑会给捐赠者增加捐赠难度,而作为统一或指定的平台理应满足各种需求。 第五,未入选平台在开展公募项目怎么办?参与答辩但未入选的部分平台,如淮安阳光慈善网、招商银行-网通月捐公益平台、公益天津服务平台等都已经在发布募捐信息开展互联网筹款,不排除其他未参与评选的平台也存在这种情况。9月1日之后,这些平台是否要停止活动?如果必须停止,已筹的善款怎么办?下一批遴选还没有时间表,到底要停多长时间? 第六,慈善组织可以单独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吗?《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是否意味着必须先在慈善信息平台发布,然后才能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如果是这样,慈善组织的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将是被削弱了。 对于这些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会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要求各平台做好相应改造,并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并将以开放和善意的态度适时启动后续的平台遴选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