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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等 | 儿童津贴制度:政策反思、制度设计与成本分析2021-03-26摘要:为适应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亟待从选择型向普惠型转变。本文提出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现金补助,以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适度弥补中青年父母为照顾儿童损失的机会成本。建议该制度首先面向0~3岁儿童或者0~3岁的“二孩”儿童,今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将覆盖对象扩展到全体0~15岁儿童,并适时适度提高给付标准。经过定量的成本测算,即使是按照高标准(200元/月)向所有0~3岁儿童发放津贴,所需要的资金量最多不会超过全国财政收入的0.7%,该制度运行成本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普惠型儿童福利;儿童津贴;0~3岁儿童;制度设计;财务成本 一、引言 儿童福利制度是?;ざɡ?、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儿童福利制度愈发受到社会公众和研究者的关注。但是,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等一系列社会变迁给当前的儿童福利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首先,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中青年群体将会在儿童抚育上承受更大的压力。在我国,家庭承担了儿童抚育的主要责任,中青年父母是儿童照顾的主体。受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观念影响,养老抚幼的责任早已内化为中青年群体的一种传统隐性契约,一方面,中青年群体承担着赡养老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中青年群体也是儿童的主要照顾者。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剧当前代际关系不均衡的现状,使中青年群体承受更大的压力。其次,更大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育儿成本增加,进一步加大中青年群体的儿童抚育压力。近些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使作为社会生产主要劳动力的中青年群体工作压力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和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使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不断减弱,家庭照顾功能持续弱化,不断增加的育儿成本成为中青年群体生活中的一道“难关”。儿童抚育压力增大的直接后果是我国生育水平的持续低迷。虽然至今中国的人口学界仍对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存在争议,但是大部分人口学者都认为我国的生育意愿已经低于2.1的更替水平,我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陷阱风险期,而高育儿成本是造成生育率下行的重要原因。儿童抚育不仅是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传统家庭照顾策略无法解决日益增加的家庭照顾负担的当下,国家应加大在儿童照顾上的政策干预和财政投入,承担更多的儿童照顾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加快构建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尤其是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以降低家庭的照顾成本,缓解中青年群体的抚育压力。 二、政策反思与国际经验 (一)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从选择型走向普惠型我国学界通常将儿童福利政策分为选择型的儿童福利政策和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政策。前者通常面向特定的儿童和家庭,其受益对象和受益方式具有明确的选择性和指定性,如专门针对特殊儿童(孤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患病儿童)的相关福利政策;后者则面向全体儿童,如陆士桢所言,“是一切针对全体儿童的,促进和保障儿童生理、心理以及社会潜能得到最佳发展的各种方式和设计”。这两种类型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区别在于国家和家庭在儿童福利供给上的关系不同。??怂埂す〉摹肮摇彝ァ倍帜P途透莨椅彝シ值6в鹑蔚某潭龋@逑捣治约彝ノ疚坏亩@逑岛鸵怨椅疚坏亩@逑?。以家庭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强调家庭对儿童抚育责任的承担,国家只需要对边缘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更加关注儿童抚育能力较为欠缺的家庭,充当家庭“支持者”的角色。以国家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则与之相反,强调国家在儿童抚育过程中的积极责任,国家是儿童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为所有儿童提供福利和服务。选择何种类型的福利体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观密切相关。北欧福利国家(如瑞典等),基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理念,选择的是普惠型的儿童福利体系。而部分拉美国家(如巴西等),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且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更加偏向于选择型的儿童福利体系。长期以来,除义务教育制度外,我国实行的儿童福利政策基本上是选择型的,这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有关,选择型儿童福利政策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以保障孤残儿童为主。改革开放后,儿童福利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从孤残儿童、流浪儿童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但覆盖全体儿童的福利政策依然不多。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家整体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国家有必要也有能力提供更为全面的儿童福利,儿童和家庭也需要更为全面、更具保障性的福利体系,以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缓解家庭抚育压力、抵御社会潜在风险。因此,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从选择型走向普惠型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二)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儿童津贴制度,是指由政府直接向有儿童的家庭提供定期性现金给付的福利制度安排。儿童津贴作为一种最直接、最主要的儿童福利,在儿童福利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儿童津贴制度是国家对儿童抚育成本的制度性回应,既包括家庭为育儿所付出的各种费用,也包括由照顾儿童造成的机会成本流失。中国儿童福利津贴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82年,当时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到“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指出应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实行必要的奖励”。独生子女费给付,是以全国独生子女及其家庭为发放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广义的、普惠性质的儿童津贴色彩,客观上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实施。然而,独生子女费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产物,设置它的目标是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控制我国过高的生育率,本质上它并非国家承担儿童抚育责任的政策表现。因此,将独生子女费称之为儿童津贴稍显勉强。并且,伴随着我国“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逐步推行,独生子女费的给付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已逐步失去普惠意义,而成为针对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政策的体现。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津贴的项目大多集中在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等群体的救助方面。2010 年被部分学者称之为“儿童福利元年”,其标志为2009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指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及2010 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后者提出建立针对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津贴制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各地孤儿提供基本生活费补助。自此,儿童津贴的概念才真正在政策层面建立起来。随后,2013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全体儿童划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并据此分类标准逐渐拓宽我国儿童津贴的覆盖范围,将残疾儿童、贫困儿童、艾滋病患病儿童等儿童群体纳入儿童津贴供给之列。2019 年,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儿童津贴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也纳入保障之列。尽管我国儿童津贴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也在逐渐扩展,但现行儿童津贴主要发放给弱势儿童,覆盖范围仍比较狭窄,难以满足家庭抚育儿童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应当从选择型转向普惠型。这就必然要求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使之发挥收入再分配和减轻中青年育儿负担的作用,进而促进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三)普惠型儿童津贴的国际经验对国外普惠型儿童津贴的经验进行比较和学习有利于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在中国的存续不过寥寥数十载,其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较部分西方福利国家而言,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即便是起步较晚的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偏重于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在制度安排上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因此,探讨和研究国外先进国家的儿童津贴制度对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瑞典和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步较早,儿童津贴制度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20世纪中期,瑞典建立普遍性质的儿童津贴制度,凡是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或20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无需任何条件,均可领取由政府拨付的儿童津贴。同样的,英国政府规定,凡年龄未满16 岁的儿童或20岁以下的学生,每周均可获得一定的儿童津贴。另外,家中有两位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者,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政府补贴。另外,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的儿童津贴额度会随着家庭孩子的数量增加而增加。不同于以上儿童津贴分类标准,荷兰的儿童津贴额度是根据儿童年龄进行调整的,发放金额分三个年龄段递增,津贴按季度发放,直到儿童年至18岁为止。日本与荷兰有相同的儿童津贴制度发放标准。在日本,家庭每生育一个孩子,便可获得一次性生育补助,在孩子出生后,儿童津贴分两个年龄段进行发放,一直持续到孩子中学毕业。此外,根据NHK 新闻网报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儿童津贴的家庭,日本政府给每位儿童增加1万日元的补助,以支持因疫情受到冲击的家庭,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上述国家的儿童津贴制度在津贴类型、领取年限、发放标准及金额方面各具特色(详见表1)。涉猎各国在儿童津贴制度方面的具体实践,对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设计和构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儿童津贴制度设计 (一)制度框架当前我国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针对困境儿童建立的儿童津贴和包含于诸多社会救助政策之内的儿童现金救助。这两种儿童津贴共同的特点是只针对于特定儿童群体,并非全体儿童,因而属于选择型的福利政策。针对困境儿童建立的儿童津贴制度包括孤儿津贴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制度等,仅仅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以及艾滋病患儿等少数群体。儿童现金救助则只覆盖了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例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贫困儿童进行的现金助、残疾人津贴制度中对残疾儿童进行的现金救助等,保障水平较低。已有的儿童津贴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和政策体系的需要。一方面,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无法对普通家庭儿童抚育和照顾需求进行系统性的政策回应,无法缓解广大普通家庭养育儿童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选择型政策的定位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从选择型到普惠型的转型进程。因而需要建立一项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现金补助,以缓解家庭的儿童抚育压力,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一制度框架不仅适用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儿童津贴制度,也适合各地方进行儿童津贴制度的探索。下文中谈到的儿童津贴制度的功能定位、发放对象和方案设计等制度要件均适用于各地。(二)功能定位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是一项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安排,以现金给付的方式,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适度弥补父母为照顾儿童而损失的机会成本,进而缓解中青年群体的儿童抚育压力,改变国家在儿童抚育中角色缺失和责任缺位的局面。很多研究表明,造成儿童抚育和照顾压力提升的主要原因,是儿童抚育成本的不断提高。关于儿童抚育成本的研究,最早见于莱宾斯坦的孩子“效用—成本”理论。他在《经济发展与生育率的关系》一书中将儿童抚育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儿童抚育的直接成本是指自母亲怀孕开始至儿童成长到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花费的所有直接经济支出,包括日?;旧钪С觥⒁搅浦С?、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及其他支出。如果仅计算抚育儿童的直接成本,很多家庭已经不堪重负。有媒体在2018年对某中等城市的中等收入家庭进行调查,计算了抚育孩子的成本。该调查将抚育儿童分为四个阶段:婴幼儿阶段(0~3岁)、幼儿阶段(3~6岁)、童年阶段(6~12岁)、青少年阶段(12~18岁)。在这四个阶段中,养育孩子的直接经济支出包括婴幼儿产品支出、早教费用、幼儿园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兴趣爱好辅导费、旅行费等?各项支出总计达60万元~70万元,如果投入更高则会超过130万元。儿童抚育的间接成本是指父母为抚育儿童所损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间接成本往往被政策制定者和大众忽视,但实际上它给家庭尤其是给母亲带来的负担更为沉重。儿童养育不仅需要直接的经济费用支出,还需要家庭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给予的必要的关怀和陪伴,这就要求父母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劳动力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局面下,儿童抚育的间接成本将会不可避免地会打破“家庭—工作”平衡,给以中青年群体为主的父母带来一定的职业发展矛盾。在传统由女性主导的儿童抚育模式下,这一矛盾尤其会给家庭中的职业女性带来更大的职业发展和再就业压力。有学者对全国13 个城市进行调查发现,母亲在育儿和工作上难以平衡,超过1/3的母亲因抚育儿童而面临职业中断、再就业困难等职业困境。儿童抚育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使中青年父母抚育儿童的压力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生育意愿低迷,折射出国家在儿童抚养中的角色缺失和责任缺位。在生育率逐渐走低的当下,国家有责任承担起缓解儿童抚育压力、提振生育意愿的责任,因此建立专门的面向全体儿童群体的儿童津贴制度亟须提上日程。通过儿童津贴制度提供一定的收入补助,对养育儿童的家庭进行补贴,弥补父母由照顾儿童造成的收入损失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诉求。(三)发放对象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只是选择性地补助部分困境儿童,而本文提出应建立立足于“普惠”的儿童津贴制度,其目标是补助全体儿童,或者说是全体养育儿童的家庭。这种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不进行家计调查,不设置严格的资格审查环节,但是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财政能力和社会问题的紧迫程度对“儿童”的范畴进行调整。据此,儿童津贴制度短期内优先保障0~3岁儿童或者0~3岁的“二孩”儿童,条件适宜时其覆盖范围可以从0~3岁儿童逐渐扩展到0~15岁儿童。第一,在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建立的初期,将儿童津贴的发放对象设定为0~3岁儿童的家庭,如果政府财政仍然无力承担,可以优先保障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对这部分儿童优先进行保障的原因是我国0~3 岁儿童市场化托育服务极为匮乏,家庭和青年父母的儿童照顾负担尤为沉重。相对于其他年龄的儿童而言,0~3岁儿童的照顾与抚育责任主要由家庭承担,他们几乎得不到任何国家支持,这一情况对于0~3岁“二孩”儿童来说更为严重。因此,儿童津贴制度有必要对有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或者有0~3岁儿童的普通家庭进行优先保障,这样做可以在政策成本限制的情况下使突出问题得到优先解决。很多研究表明,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群体,0~3岁儿童具有更强的依赖性和易受伤害性,因此抚育这一阶段儿童的家庭在育儿方面会承受更大的压力。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这部分儿童的抚育压力主要由家庭和中青年父母承担。原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在城市的入托率也不到10%。遗憾的是。在0~3岁儿童家庭抚育压力如此巨大的情况下,我国针对3岁及以下儿童的福利政策却进展缓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3岁及以下儿童的照顾政策“几乎没有任何变化”?;谡庖磺榭?,中央政府多次呼吁加强对0~3岁婴幼儿群体的政策支持。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同一时期,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同时,通过分析境外部分国家儿童家庭津贴的制度设计,不难发现,婴幼儿阶段的福利是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点。除了面向全体儿童的儿童津贴之外,照顾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能够获得政府给付的额外家庭津贴和生育补贴。譬如在瑞典,父母总共可以享有480天的带薪产假。同样地,德国父母在抚育年龄不超过14个月的婴幼儿时,也能获得政府拨付的联邦父母津贴。发达国家在设计儿童津贴制度时通常也将儿童津贴与家庭育儿数量挂钩,即家庭抚育儿童数量发生变化,其领取的儿童津贴额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详见表1)。这一设计在减轻家庭照顾负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家庭的生育意愿,提升了生育水平。因此,基于0~3岁儿童群体的特性及其家庭的现实照顾需要,以及国内政策趋势和国际先进经验,本文建议在构建面向全体儿童和家庭的儿童津贴制度之际,首先应重点关注0~3岁婴幼儿儿童群体,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持续推进的当下,更要关注和保障0~3岁“二孩”儿童的照顾需要。同时,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儿童福利发展现状,在儿童津贴制度实施初期优先保障0~3岁儿童福利的举措同我国当前适度普惠型福利模式相适应,可以为今后向覆盖全体儿童及其家庭的普惠型儿童福利模式转型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发展空间。第二,在政府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在建立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逐渐将其覆盖范围从0~3岁儿童逐渐扩展到0~15 岁儿童,即实现全体儿童的全年龄覆盖。由于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制度是一项针对儿童的“普惠型”福利政策,因此其最终应覆盖到全体儿童,即0~15 岁儿童。将全体儿童界定为0~15岁年龄段,符合国际主流认识,且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儿童”的定义也顺应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而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国际上公认的对儿童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基金会的界定?!抖ɡ肌访魅分赋觯抵?8 岁以下的任何人。为更好地同国际接轨、保障儿童权益,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将儿童理解为18岁以下的自然人。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从选择型儿童福利向普惠型儿童福利转型的理念需要。放眼全球,通过分析和归纳部分西方福利国家对儿童津贴受益主体的年龄规定可以发现:欧洲部分国家(诸如瑞典和英国),将领取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6岁以下儿童或20岁以下依然在读的学生;德国将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8岁以下,若孩子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儿童津贴的发放年龄标准则可延至25岁;斯洛文尼亚将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5岁以下儿童或26岁以下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因此,将儿童的年龄范围设定为16岁及以下儿童符合国际上对于儿童定义的主流趋势。同时,将儿童津贴的发放年龄设定为0~15岁有利于?;ざ氖芙逃?。我国当前的义务教育制度规定,儿童应从6 岁开始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儿童津贴制度可以保障全体符合义务教育年龄段及以下(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获得儿童津贴,进而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四)方案设计按照上述对儿童津贴发放对象的提议,在短期内,儿童津贴制度的覆盖范围是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和0~3岁儿童的普通家庭??悸堑秸叩目墒凳┬?,本文基于这一设想初步提出了儿童津贴制度的两套方案(见表2)。 在这两套方案中,只要申请儿童津贴的家庭在事实上符合发放对象的要求,即可无差别地获得儿童津贴待遇给付。生育津贴制度的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发放周期均在儿童0~3岁的成长期间,发放方式和其他收入保障制度类似,都为按月发放。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外已经实行儿童津贴制度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国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经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儿童津贴支付标准通常在600元/月~1500元/月(按人民币折算)不等。由于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仍有着不小的发展差距,因此儿童津贴支付标准必须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民财富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官方网站公布的2020年世界各国人均GDP数据,我国的人均GDP为10582.1美元,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10593.63美元)。相比之下,瑞典的人均GDP(50339.2 美元)是我国4.75 倍,德国的人均GDP(45466.12美元)是我国的4.3倍,英国的人均GDP(9228.52美元)是我国的3.7倍,法国的人均GDP(39257.43美元)是我国的3.71倍。因此,很有必要将这些发达国家设定的儿童津贴标准按照人均GDP水平的差距进行折算。笔者重新计算后发现,在对人均GDP水平进行折算后,这些发达国家的儿童津贴标准大致在150元~200元之间,因此,我国设定的儿童津贴标准也应以200元以下为宜。另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全国各省份的每月最低工资在1180元~2200元之间不等,由于成人和儿童所需生活资料的成本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认为将儿童津贴设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较为合适。基于以上两方面的依据,本文建议根据低、中、高三个档次分别设置100元、150元和200元的儿童津贴支付标准。诚然,在这一支付标准中,即使是“高标准”也并非很高,无法完全替代0~3岁儿童每月的抚育成本,但是这种标准设置在制度讨论阶段和制度运行初期是较为合适的,原因有三点。第一,较低的支付标准即意味着较低的财务成本,可以降低制度的启动门槛,更容易获得政策决策者的支持。第二,支付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制度运行的状态和阶段对其进行适时的调整,逐渐提高儿童津贴对抚育成本的替代水平。第三,这种初期标准较低,中后期逐渐升高的津贴标准设置做法也符合我国福利政策“低水平起步”和“摸着石头过河”的一贯策略。在下文中,本文将会根据两套方案的不同支付标准进行财务成本的精算和预测,并对儿童津贴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 四、成本分析 任何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不但需要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还需要具备财务可行性。对于普惠型儿童津贴这样一项从未在我国实行过的新制度而言?制度运行成本是政策制定者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因而很有必要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于其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比较分析。本文在人口预测的基础上建立成本测算模型,从定量角度重点研究该项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所需要的财政资金规模,以分析其财务可行性。本文对儿童津贴进行成本分析的思路参考了何文炯针对老年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提出的成本测算策略,基本思路如下:第一步,分析补助对象(即规定年龄内的儿童)的人数和变化趋势,对领取人数进行估计和预测;第二步,根据制度框架设计津贴方案、支付标准和调整机制,并对所需的资金总额进行测算;第三步,将津贴发放所需的资金总额和财政相关支出进行对比,估计其政策成本和可行性。(一)儿童津贴领取人数测算首先,需要确定儿童津贴的发放范围。根据上文对儿童津贴发放对象的界定,该制度在短期内将优先保障0~3岁的儿童或0~3岁的“二孩”儿童,因此本文将分别计算年龄在0~3岁的人口数,以及年龄在0~3岁且属于家庭内第二个孩子的人口数,即0~3岁的“二孩”人口数。其次,基于2010年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普查数据,通过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对2021-2040 年的0~3岁人口数和0~3岁“二孩”人口数进行预测。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以年龄移算法(式1)为核心,综合考虑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迁移变化后进行预测,是现代人口学中最广泛使用的预测方法。 通过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本文可以得到0~3岁人口中每一单岁组的预测人口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中“二孩”所占比重进行假设,即可获得0~3岁人口中“二孩”人口的数量。根据宋健和唐诗萌的研究结论,在2010年之后我国的“二孩”比例不断升高,到目前为止仍有继续增加的趋势。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出生人口中的“二孩”占比从2010年的35.0%快速上升至2016年的53.9%。由于本文所做的人口预测年份起点为2021年,因此所分析的0~3岁人口中“二孩”比例将至少高于50%??悸堑?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出生人口的“二孩”占比仍在增加,而且生育政策通常对人口变动有着长期持续的影响,因此本文将2021年0~3岁人口的“二孩”比率设定为55%,且在预测期间内以每年0.2%的增长速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对2021-2040年0~3岁人口数和0~3岁“二孩”人口数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见图1??梢钥闯?,在未来20年里,0~3岁的儿童数量和0~3岁的“二孩”儿童数量均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但是总量依然很大。其中,前者的下降速度略快于后者。0~3岁的儿童数量将从2021 年的6300万人左右逐渐下降至2040年的5200万人左右;而0~3岁的“二孩”儿童数量将从2021 年的3500万人左右,下降至2030年的3000万人左右,并在之后的10年中围绕后一水平缓慢波动。 (二)儿童津贴财务成本测算1.测算模型为了更精确地测算儿童津贴制度的财务运行成本,本文构建了测算模型(式2): 2.数据来源与参数假设津贴待遇的调整系数主要参考了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0-2019年),根据过去10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年均增长率,将儿童津贴的年增长率参数设定为2.59%。根据上文方案设计部分对津贴标准的设定,对0~3岁儿童(方案一)和0~3岁“二孩”儿童(方案二)按照低、中、高三个档次分别设置100元/人·月、1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的支付标准。3.预测结果根据测算模型和假设参数,本文得到2021—2040年我国实施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所需要的资金总量(见图2和图3)。图2展示了方案一(0~3岁儿童)所需的资金量,如果对所有0~3岁儿童发放儿童津贴,2021 年低、中、高标准生育津贴所需的资金量分别为763.50亿元、1145.25亿元和1527亿元。2021-2040年,方案一所需的财政支出呈增长趋势,但即使按照高标准最高也不会超过2100亿元。图3展示了方案二(0-3岁“二孩”儿童)所需的资金量,如果对0-3岁的“二孩”儿童发放儿童津贴,2021年低、中、高标准儿童津贴所需的资金量分别为419.92亿元、629.89 亿元和839.85亿元。方案二所需要的资金量将大幅低于方案一。2021-2040年,方案二所需的财政支出也呈增长趋势,但即使按照高标准,到2040年也不会超过1300亿元。 (三)儿童津贴财务可行性分析为方便政府部门决策,本文将儿童津贴制度实施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分别与国家财政支出规模、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了比较,发现儿童津贴支出的资金规模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1.与国家财政支出规模之比较国家财政支出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履行自身职能所支配的公共资源,其往往由货币形式体现。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可以发现,2019年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为238858.37亿元。将2021年儿童津贴资金需求量与2019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进行比较可以清晰地知道儿童津贴占财政支出的份额大小。由表3可知:如果按照低标准发放儿童津贴,方案一和方案二所需要的资金量仅占财政支出的0.32%和0.18%;即使是按照高标准发放儿童津贴,方案一和方案二所需的资金量也仅为0.64%和0.35%。各个标准所需的资金量均不会超过财政支出的0.7%。 2.与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之比较儿童教育是当前我国在儿童福利上重点投入的领域。根据2019 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2019年国家针对0~15岁儿童教育的支出共有3项,分别为学前教育(0~5岁)支出、小学教育(6~12岁)支出和初中教育(13~15岁)支出,资金支出规模分别为1522.37 亿元、9256.77亿元和5904.54亿元,合计为16683.68亿元。将2021年儿童津贴资金需求量与2019年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相比较,可以清晰地知道儿童津贴投入与儿童教育投入的相对情况。由表4可知:按照低、中、高标准实施方案一所需的资金量分别占儿童教育支出规模的4.58%、6.86%和9.15%,均不会超过10%;而方案二所需的资金量更少,分别占儿童教育支出规模的2.52%、3.78%和5.03%,占比均在6%以内。 3.与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规模之比较国家财政每年都会对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补助,这部分支出体现了国家对老年群体收入的补助,而儿童津贴是国家对儿童群体的收入补助,将这两部分资金规模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两个被抚养群体的支持力度。并且,我国近年来存在“逆反哺”现象,老年父母会对成年子女提供经济和孙子女照料上的帮助,国家对老年人的补助其实部分又转移给了成年子女和儿童。从这一层面看,国家在两种政策中的资金投入其实发挥了相同的作用,因此也有必要对这两种资金的规模进行比较。表5 的结果显示,按照高标准实施的方案一所需要的资金规模最高不会超过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0%,而方案二的最高资金规模也在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15%左右。 五、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发生的一系列急剧变迁给儿童福利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国家应加大在儿童照顾上的政策干预和财政投入,承担更多的儿童照顾责任。我国当前的儿童津贴制度只针对于特定儿童群体,是一项选择型的福利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和政策体系需要。本文提出单独建立一项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现金补助,其政策目标在于通过现金转移的方式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弥补父母为照顾儿童损失的机会成本。在发放对象上,该制度立足于补助全体儿童,不进行家计调查和资格审查,但是根据当下的国家财政能力和社会问题紧迫程度,这项儿童津贴制度短期内应优先保障0~3岁儿童,中长期内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展到0~15 岁儿童。在方案设计上,本文分别提出了针对0~3岁儿童和0~3岁“二孩”儿童的两套方案,按照低、中、高三个档次将津贴标准设置为100元/月、150元/月和200元/月。财务成本测算结果显示,儿童津贴的成本并不算高,即使按照高标准对所有0~3岁的儿童发放津贴,制度所需的资金量也不会超过财政支出的0.7%、儿童教育支出的10%和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0%? 如果只针对0~3岁的“二孩”儿童发放津贴,所需的资金量还将更低。 鉴于建立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作用,以及政策运行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测算结果,本文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快推出针对0~3岁儿童的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如果短期内受限于财务成本,可以优先保障0~3岁的“二孩”儿童。在制度实行后的中长期内,可以考虑逐步将发放对象扩展到0~15岁全体儿童,并且逐步提高儿童津贴的发放标准。 注:本文转自《社会保障研究》网络首发,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博士生王中汉、硕士生施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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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公安部查找改革开放以来失踪被拐儿童2021-03-26公安部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童碧山表示,今年1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以侦破拐卖儿童积案、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团圆”行动,全力侦破一批拐卖儿童积案,全力缉捕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找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失踪被拐的儿童。 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安部供图 目前,此项工作正全力推进。请大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疑似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线索,积极协助查找失踪被拐的儿童。 同时,也请失踪被拐儿童的父母和疑似被拐人员主动到附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受免费的DNA信息采集以及相关信息补充完善等工作,争取早日实现家庭团圆。 来源|人民网 朱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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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书记这样论述2021-03-26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如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一起学习! 2018年,云南怒江州独龙江乡6个行政村整体脱贫,实现了“一步跨千年”的历史性跨越,是“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精准脱贫的成功典范。图为独龙江乡政府所在地孔当村,这里已成为集中心学校、广场、博物馆、卫生院等于一体的民族风情特色小镇。怒江州委宣传部供图 罗金合/摄 要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培育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 ——2021年3月7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内蒙古地广人稀,农牧民生活居住比较分散,生态环境脆弱,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上难度大、挑战多,要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化,并同发展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增加农牧民收入。 ——2021年3月5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胜非其难也,持之者其难也?!蔽颐且惺底龊霉掏卣雇哑豆ゼ岢晒绱逭裥擞行谓痈飨罟ぷ鳎猛哑痘「游裙?、成效更可持续。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要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对脱贫地区产业要长期培育和支持,促进内生可持续发展。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要搞好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入。对脱贫县要扶上马送一程,设立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要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等制度,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进行完善。党中央决定,适时组织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动态监测帮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跟踪收入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定期核查,动态清零。要发展壮大扶贫产业,拓展销售渠道,加强对易地搬迁群众的后续扶持。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要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农村工作队。 ——2021年2月3日至5日,赴贵州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重点监测收入水平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继续精准施策。对脱贫地区产业帮扶还要继续,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要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搞好社会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党中央决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对现有帮扶政策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经过几代人一以贯之、接续奋斗,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继续艰苦奋斗。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现象。要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图为2020年12月31日,村民在湖南湘西十八洞田园综合体项目奠基仪式上表演节目。该项目旨在通过建设苗乡风情街、蝴蝶文化园、飞虫寨组团、当戎寨组团和思源寨组团“一街一园三寨”,促进当地农文旅产业发展联动,推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新华社记者 陈思汗/摄 各地区各部门要总结脱贫攻坚经验,发挥脱贫攻坚体制机制作用,接续推进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成果。 ——2020年10月,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要健全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制度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着重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发展活力,确保脱贫后能发展、可持续。 ——2020年9月25日至26日,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落实“四个不摘”,建立健全防止返贫长效机制,深入研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20年9月16日至18日,在湖南考察时的讲话 要在巩固脱贫成果方面下更大功夫、想更多办法、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尤其是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设施、就医就学、养老社保等要全覆盖。 ——2020年8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贫困地区走向全面振兴。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在安徽考察时的讲话 要完善移民搬迁扶持政策,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保持现有政策总体稳定,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2020年6月8日至10日,在宁夏考察时的讲话 要巩固和拓展产业就业扶贫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 ——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脱贫致富靠发展,发展先行是交通,交通扶贫使贫困地区告别“出行难”。图为2020年5月12日拍摄的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同练瑶族乡大坪村下大弄屯的通屯公路。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摄 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 ——2020年3月6日,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突出抓好耕地?;ず偷亓μ嵘涌焱平弑曜寂┨锝ㄉ?,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同脱贫攻坚战略的有效对接,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 ——2019年9月16日至18日,在河南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贫困村和所在县乡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脱贫攻坚,目标不变、靶心不散、频道不换。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将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到那时,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架构下统筹安排。这个问题要及早谋划、早作打算。 ——2018年9月21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现在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到3年时间,要尽锐出战、务求精准,确保毕节试验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要着眼长远、提前谋划,做好同2020年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着力推动绿色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把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 ——2018年7月,对毕节试验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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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恒在安徽调研时强调: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 全面谱写民政事业发展新篇章2021-03-25本报讯 3月20日至23日,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赴安徽省调研民政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宣讲交流。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张曙光、张红文分别参加有关调研和座谈。 在宣城市泾县社会福利中心、 蚌埠市禹会区天洋老人医养护理中心,李纪恒考察了老年公寓、养护中心、医疗康复中心、智慧服务平台等机构设施,了解老年人生活、护理、康复、医疗等情况,听取大家对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强调养老服务是实现老年人美好生活的重要支撑,要立足全面小康新起点,坚持需求导向,发扬耐心爱心,强化工匠精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老有所养不断取得新进展。 在蚌埠市民政项目园,李纪恒听取了园区规划建设和投入运行情况,了解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开展主动救助、综合寻亲、未成年人?;さ裙ぷ髑榭觯榭戳耸猩缁岣@嚎蹈粗行?、特殊教育中心、养育中心及“小姨工作室”等设施和服务,与工作人员深入交流,称赞大家的工作是德政善举,平凡、辛苦而伟大。强调要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提升孤弃残儿童养育、康复和教育水平,强化未成年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每位困难群众身边。 在滁州市凤阳县,李纪恒调研了府城镇楼南社区,详细查看社区服务中心、网格化治理、智慧社区建设等情况,深入困难群众家中走访慰问,叮嘱社区干部要全面落实民政保障政策,加强关爱服务,让困难群众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李纪恒指出,城乡社区连着党委、政府和千家万户,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单元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强化党建引领,创新制度措施,扩大居民参与,提升治理效能,健全主动发现、主动服务机制,着力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李纪恒一行还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到渡江战役纪念馆、新四军军部旧址、大包干纪念馆,重温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史,缅怀革命先辈丰功伟绩,接受红色教育。李纪恒强调,百年党史充满苦难和辉煌,孕育无穷的精神力量,各级民政干部要始终铭记党的光辉历史,自觉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座谈会上,李纪恒听取了安徽省民政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及民政工作情况汇报,围绕“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等关键问题,从充分认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正确用好学习教育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宣讲交流。强调要紧紧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目标要求,紧扣中央指定内容,用好安徽红色资源,结合民政实际,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光辉奋斗历程,关于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理论成果、宝贵经验和伟大精神,关于党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为解决人类问题提供的中国方案,关于对党和人民事业光明前景的科学展望等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思想伟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投身新征程、创造新业绩,确保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李纪恒指出,2021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民政工作意义重大。希望安徽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在科学谋划推进民政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形成新思路;在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等重大决策部署上展现新作为;在深化民政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上开辟新路径;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发挥引领保障作用上取得新成效。 民政部有关司局和安徽省民政厅负责同志随同调研;安徽省民政厅领导班子成员,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及合肥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2021年3月25日《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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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斌: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要让社工在岗位上“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2021-03-252021年,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新阶段,社会工作的发展也迎来新局面。 3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被重新写入,社会工作将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3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社会工作迎来发展机遇,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才能在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思斌认为,要让社工在岗位上“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 社工参与乡村振兴有现实、制度、专业合理性 从“十四五”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新阶段?!兜谑母鑫迥旯婊?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王思斌认为,《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针对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通过自身能动性的工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020年10月,民政部召开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提出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社会工作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地位得到普遍认可。 王思斌表示,从我国面临的总体形势来看,结合中央已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要进一步走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走进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弱群体的生活,向他们提供适宜的服务,这是发展大势,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专业合理性和制度合理性,社工行业对之应有清楚的认知。 社会工作人才更多是流动而非流失 1988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批准下设置社会工作与管理本科专业,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走上了正式恢复重建的路程。 重建并不是简单恢复,而是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背景下,对中国社会工作进行全面发展,实现教育和实践的双向互动,为后续的发展储备人才,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评价、使用、激励、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从这一年算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社工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但目前还存在职业发展路径不够明确等问题。 从上海、广东等发展较快地区社会工作人才的发展路径来看,专业方面可以走督导路线,行政方向可以走总干事路线。但碍于数量限制,大多数社工的职业前景不够明晰,容易遇到晋升的“天花板”,缺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晋升体系。 与此同时,虽然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迅速增加,但也还没有出现“桃李芬芳”的局面。高校增设社工专业后大量招收学生,但由于薪酬、体制、社会认同等问题的存在,毕业生对口就业率并不高。 王思斌认为,我们更应该从大口径上看待这种现象。要厘清社工专业毕业生和社工行业从业者流失是流到了哪里,是流失还是流动? “社工专业毕业生毕业后不进社工事务所,可能去了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从事着社会工作的相关职业,这样来看社工专业毕业生并没有流失,更多是一种流动,而流动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来说更为利好,社工的理论和技能可以在不同领域中获得充分实践?!?王思斌表示。 社工要“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 截至2020年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已达150万人,持证社会工作人员突破66万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已经完成。 2021年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2021年1月,北京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揭晓。经过评议答辩、评审表决、验收及社会公示,最终有13名社会工作者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这标志着北京市三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梯队正式形成。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已经壮大,如何让他们真正发挥作用呢? 王思斌表示,首先要“留得住”;其次是“用得上”,社会工作是具有专业性的职业,如果只做一般劳动力使用,实际上社工就没有被“用得上”;最后是“做得好”,要解决社会工作本地化问题。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时间看似不短,但对于一个专业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现在看来中国的社会工作发展还处于相对初级阶段?!蓖跛急蟊硎?。 - END -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张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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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2021-03-24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受骗上当。如发现下列组织的活动线索(如活动场所、 负责人等),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 1.中国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2.中国茶业管理协会 3.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 4.亚洲语言艺术家协会 5.国民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院 6.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研究会 7.中国绿色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8.老年健康运动福利协会 9.国际华人艺术家联谊会 10.中医药民间协会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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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03-23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负责同志,请其就出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联合发文单位达22家之多,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多部门首次专门就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联合出台的重磅文件,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非法社会组织历来工于“蹭热点”,窥伺国际、国内环境中蕴藏的“商机”,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警醒。这次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亮利剑、出重拳,目的就是绝不允许非法社会组织成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绊脚石”。一方面,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3月20日,召开了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是继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来的第二次专项行动。相比第一次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规模更广、参与部门更多、打击力度更强、措施更严厉,必将对非法社会组织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联合发文参与部门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策之精准,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既说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说明各部门的心是齐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对深入持久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2、《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非常有力度,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非法社会组织飘忽不定,“神出鬼没”,但非法社会组织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了以上条件的支持它们是无法存活的。所以《通知》开宗明义,着眼点是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维,找准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七寸”。比如,如果大家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对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等不感兴趣、不“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骗钱敛财的市??;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活动时,若事先“验明正身”,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非法社会组织就无处扩大其影响力;如果党员干部慎友慎独慎微,随时随地牢记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唬弄公众的“权威背景”就会灰飞烟灭;如果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不“唯利是图”,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会议场馆若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乐园”,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表演的“舞台”等等。因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责,社会方方面面也都有责、有戒,只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共同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通知》提出的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的目标。 3、《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不得一提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规范,再一一对应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强。 “六不得一提高”基本涵盖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必要支撑和养分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精准武器。非法社会组织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如果仅就打击而打击,我们玩不起这种“捉迷藏”的游戏,因为我们的人力、手段、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捉迷藏”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往往会使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因此,《通知》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六不得”中涉及的单位、个人都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必将因“缺氧”而慢慢死亡;只要“一提高”提出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从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不法分子气焰必然会受到极大震慑。 同时,《通知》对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力图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治理闭环,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让其藏身无处、难行寸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定要牢记《通知》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就会找上门来,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将面临法律法规的惩戒。 4、请解读一下,《通知》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答:具体而言,《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针对非法社会组织寻求合法“保护伞”的特点,加大对那些与非法社会组织沆瀣一气的合法主体的处理力度。二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主要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包括一些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三是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针对一些新闻媒体未核实被报道者的身份就进行宣传,导致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四是要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锻ㄖ范哉庑┥枋⒊∷木芾淼ノ?、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提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会议、办公场地等要求。五是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下转线上的特点,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六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以骗钱敛财为主要目的的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七是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责任人却“毫发无损”的问题,提出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成本。 5、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答:《通知》不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要求,还对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既基于部门现有职责,又根据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点进行了针对性细化,力求起到管到位、管根本的作用。例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6、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2021年公布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后,社会各方面反响非常强烈,说明这件事情达到了预期效果。我们要感谢新闻媒体朋友,正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才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最基础的工作。一方面,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要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跟它们打交道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恳请社会各方面提供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吧嫦印本褪腔共蝗范?,由于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公布名单后,一旦有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就能够为我们进一步核查创造条件。对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所以说,曝光是借助社会力量尽快弄清情况、给予有力打击的重要一环。许多事例证明,曝光是有重要作用的,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单公开后迫于舆论、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压力,有的作鸟兽散,也有的收手不干了。 7、有种说法认为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大量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登记困难,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不符合事实。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建国初期,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国性社团接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性社团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近20万个;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总数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了一番。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近几年,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成立,理应更严格些,门槛理应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要高些、严些,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三、五个人一发起就想成立一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从社会组织的层级看,成立地方性特别是市、县层面的社会组织的难度要小于成立省级层面和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社会组织的增长率远远大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原因。 8、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名称极为相似,请问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李逵”和“李鬼”? 答: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的确让人难以识别很可能被“忽悠”。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置非法社会组织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告知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你就不应轻信上当。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公众发扬斗争精神,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国家,每个人出一份力就一定能汇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一定能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营造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祥和喜庆氛围。 9、请介绍一下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答:许多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三是组织形式 “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但假的真不了,不管它们如何狡诈,只要我们稍加小心,非法社会组织还是能够识别的。 10、请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成效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锻ㄖ返母飨钜蠛痛胧┱嬲涞厣绞敌?。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向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做好《通知》的传达和阐释解读,组织大家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精神。二是加强制度配套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夯实基础,筑牢根基。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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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2021-03-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鸪?、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