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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艾滋病日丨你需要了解的数据2015-12-0112月1日电 今年12月1日是第28个世界艾滋病日。尽管国际社会在防治艾滋病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依然是人类健康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如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青少年和青年女性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很高。以下是新华国际客户端整理的关于防治艾滋病和防止艾滋病毒传播的一些最新数据,来源为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全球防治成就】 过去15年来,全球在应对艾滋病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5年6月,1580万人得到抗逆转录治疗,比5年前翻了一番,而2000年这一数字只有1000万人。 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一名妇女在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展板中签名。(图片来源:新华社) 截至2014年年底,新感染艾滋病毒人数比高峰期2000年降低35%,艾滋病死亡人数相比高峰期2004年下降42%。自2000年以来,全球估计减少了3000万个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减少将近800万个艾滋病死亡病例,将近130万儿童免于感染艾滋病毒。2015年6月,古巴成为世界上首个被世卫组织认证已消除艾滋病毒和梅毒母婴传播的国家。 【形势依然严峻】 全球现有大约3690万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260万是15岁以下的儿童,而且这些儿童只有三分之一在接受治疗。2014年,全球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大约200万人。迄今估计有大约3400万人因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死亡,其中120万人死于2014年。尽管艾滋病毒测试得到推广,估计只有51%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清楚自己的状况。许多因母婴传播而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根本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 11月9日,一名13岁肯尼亚少女正在吃药。艾滋病患者,父母因病双亡,与祖母相依为命。(新华/法新) 【严重威胁孩子】 过去15年来,死于艾滋病的青少年人数增加了两倍。艾滋病是导致非洲青少年死亡的头号元凶,也是全球青少年死亡的第二大主因。撒哈拉以南非洲是艾滋病毒感染率最高的地区,在那里,女孩的感染率要远远高于男孩。15岁至19岁的青少年中,每10个感染病例就有7个是女孩。而这一地区的同年龄组青少年中,每10人只有一人接受过艾滋病毒测试。 11月10日,肯尼亚西部霍马贝,公共卫生所的工作人员为病人做艾滋病病毒筛查。(新华/法新) 【呼吁更新目标】 联合国会员国今年9月同意更新应对艾滋病的目标,继续采取快速、有针对性的行动,以期在2030年前结束艾滋病流行。现阶段目标以2020年为时限,希望在2020年前做到:全球每年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低于50万,即比2010年降低75%;确保90%的艾滋病毒携带者知道自己的感染状况;90%知道自己感染的人接受治疗;90%接受抗艾治疗的人能够实现病毒载量抑制。(记者胡若愚,编辑惠晓霜、王晶,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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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进行公示和网络投票的公告2015-11-26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民政部组建了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并下设办公室,经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并报评委会审定,确定了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150个,见附件),其中,“最具爱心慈善楷?!?0名、“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60个、“最具爱心捐赠企业”30个、“最具爱心捐赠个人”30名。为广泛接受监督,现将提名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8日。在此期间,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映。同时,请告知或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以利于了解核实和反馈情况。传真:(010)58123164;邮箱:zhcsj@charityalliance.org.cn。 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的在线投票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8日,公众可登陆中国公益慈善网(http://9.charity.gov.cn/)进行在线投票。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将根据评委评分和网络投票结果,确定拟表彰对象和提名奖。 附件: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各奖项按拼音字母排序,共150名) 民政部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 (各奖项按拼音字母排序,共150名) 一、最具爱心慈善楷模(30名) 陈忠伟、董玉霞、范尉、范跃宁、甘金华、钢子、郭丽、郭文标、韩凯、侯振国爱心团队、李宏祥、李相岑、李雨、刘盛兰、罗宾·西尔、孟凡珍、沈宝群、顺其自然、塔林夫、汤福荣、陶斯亮、万少华团队、尉真、温永明、谢玉华、张宝、章金媛爱心奉献团、周丰林、周森、邹小兵 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60个) “四海一家亲,成长心连心”为农民工子弟服务社会工作项目(沈阳市教育基金会)、“爱满人间,助学支教”(九江市慈善总会)、“爱心报国行动”项目(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福建留学人员联谊会)、“爱佑新生”病患孤儿医疗养护项目(爱佑慈善基金会)、“长沙市幸存抗战老兵关怀计划”项目(长沙慈善会)、“放飞梦想,托起四川希望的明天”—四川慈善·福彩帮困助学活动(四川省慈善总会)、“寒门学子进校园”慈善助学项目(唐山市慈善总会)、“集善工程—助听行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救急难”全媒体公益行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微基金管理委员会)、“同一条河,同一个家”爱心帮扶活动(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迎新春慈善助困”(天津市慈善协会)、“在同一片蓝天下·慈善助学助医”帮扶活动(攀枝花市慈善会)、“致敬抗战老兵”大型公益项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华夏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艾滋遗孤救助(周口市慈善总会智行分会)、爱心接力计划(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爱在后备厢(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成都生命小战士白血病儿童救助(成都市慈善总会)、春苗-小苗医疗项目(北京春苗儿童救护服务交流中心)、春苗一对一助学(宜宾市春苗公益助学中心)、瓷娃娃罕见病群体支持项目(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慈善超市救助项目(安阳市慈善总会)、慈善扶贫(青海省慈善总会)、东风公司社会责任“润”计划(东风汽车公司)、对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泛海扬帆大学生创业行动(泛海公益基金会)、福建省见义勇为慈善项目(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益幸福密码项目(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关爱失能老人行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广西红十字天使计划“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广西红十字基金会)、海尔希望小学援建项目(海尔集团公司)、恒爱行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护苗行动(江苏省慈善总会)、金华市慈善光明工程(金华眼科医院)、蓝色梦想—中国移动教育捐助计划项目(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玫琳凯女性创业基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梅赛德斯-奔驰“乐动未来”希望工程快乐音乐项目(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美丽中国(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美心工程(湖南省慈善总会)、青苗关爱工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基金(江西省慈善总会)、情暖少数民族女孩(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少儿助困阳光工程(周口市慈善总会)、绍兴市“四季沐歌”慈善项目(绍兴市慈善总会)、受饥儿滋养计划(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思源救护(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四川雅安专项(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淘宝“公益宝贝”计划(阿里巴巴集团)、万村慈善帮扶基金工程(浙江省慈善总会)、为希望续航——援助优秀贫困新生上大学项目(重庆市慈善总会)、武陟县村级慈善幸福院建设项目(武陟县慈善协会)、希望厨房(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校园安全饮水项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寻找需要帮助的人-来深建设者关爱基金(深圳市慈善会)、一个鸡蛋的暴走(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一张纸献爱心行动(中华慈善总会)、壹基金钢结构抗震农房援建项目(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公私伙伴关系推动精准扶贫(甘肃伊山伊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中国儿童中心老牛儿童探索馆(老牛基金会)、紫金·厚德公益信托项目(南京市慈善总会) 三、最具爱心捐赠企业(30个)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步长制药、大商集团、顶新国际集团、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讯公司、通鼎集团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泛??毓杉庞邢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衣恋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最具爱心捐赠个人(30名) 陈东升、陈广川、陈黎明、陈沙立、陈一丹、党彦宝、房忠、古润金、黄如论、李春平、刘鸿业、刘水、刘兆水、马永升、任太平、束昱辉、孙荫环、陶欣伯、王健林、王振滔、许家印、许世辉、杨国强、杨受成、杨钊、杨卓舒、曾宪梓、翟清斌、周希俭、朱恩馀 上述候选对象的事迹材料,可登录中国公益慈善网(http://9.charity.gov.cn/)查看。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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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社交时代袭来,公益创投还可以怎么玩?2015-11-25近年来,公益创投在国内遍地开花。创投是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公益是非营利的。所谓“公益创投”,则是以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来做公益。在旁人看来,这两个水火不容的概念,似乎却不搭调地被联系在了一起。 公益创投本质是属于公益性质的创业投资,但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模式创新,国内的公益创投与公益扶持基金模式有些类似。企业或基金会为创业过程中的企业注资,帮助其成功创业,并通过投资间接地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这种新型的公益发展模式,打破了原本的慈善捐款中单纯的捐赠关系,而让公益项目有了自我造血和寻求创新的机会。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交网络迎来新一轮的变革,受众的社交心理和行为也发生相应变化。借助移动社交平台,公益活动形式越来越多元化,内容也越来越娱乐化。2014年一场源于美国ALS基金会的“冰桶挑战”,借助视频社交的方式来传播公益信息,这场活动由美国扩散至中国,取得显著成效。 传统媒体背景下的公益活动,大多是对慈善晚会、公益活动的报道,这样一对多模式的报道让公益活动看起来像是一场“豪门盛宴”,受众只是得知了这场公益活动的举办,却无法参与其中,不免让公益信息传播中断。但在移动社交时代下,人人都可以是公益活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从这点考量,不难推论“冰桶挑战”为何如此风靡。 这样热闹的活动筹款门槛低,传播扩散快,影响范围广。但这只是一个传统公益项目的创新筹款手段,并不能算是创新性的公益项目。对于社会组织而言,设计、策划一个创新性的公益项目,从发动人群、受益人群、经费预算等都需要脚踏实地,更需要考虑所能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方法;而对于公益创投的资方,更是需要精挑细选,选择最具有创新性、设计最科学、最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项目。最重要的还有监督,如何确保投资资金收入的每一分都用在刀刃上? 今年,第四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顺利举办,该活动所使用的传播手段值得关注。据悉,该届大赛也将创新性列为项目入选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大赛本身在传播手段上也做了一定创新。例如,大赛启动仪式上使用了现在流行的H5轻游戏的形式——通过摇一摇邀请现场数百名观众一起参与玩游戏。现场观众以年轻人居多,这种好玩新颖的方式很快便吸引了他们;在大赛的申报阶段,则采用了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漫画形式,在微博和微信为主要平台的社交媒体上进行传播,同时,明星代言人在微博上转发了大赛发起的话题。最后,大赛相关微博话题得到了近百万次的阅读。这一系列传播,或有利于吸引众多拥有创新思维的年轻大学生群体聚焦于公益。 11月1日,第三届广州市公益创投活动申报正式开始,通过发动社区社会组织等方式,前两届的公益创投活动吸引了累计超过500个项目的报名。今年,广州市民政局将资金投入加码到1850万;同时,多家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社交媒体都将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进来,作为第四权力,既传播报道,又履行舆论监督;多位关注公益的资深媒体人也将为入选项目进行传播指导。 未来,还可以通过哪些创新的手段调动社会资源,挖掘社会组织在社交媒体的潜力,进而玩转公益创投呢?拭目以待! 报名H5页面:http://www.rabbitpre.com/m/YR2zVfMut#rd 来源:公益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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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入围名单出炉!“美丽童行”、“女童保护”等入围2015-11-212015年11月17日,“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评审委员会第二次评议会在“中国公益人共享的公共空间”——北京圆恩空间召开。评委代表、组委会代表共聚热议本年度优秀公益人物、行动、组织、思想、企业社会创新项目等。 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进入第六个年头,聚焦一个个鲜活的公益行动,更关注其背后深层次的人文情怀和社会影响力。众多评委均表示,越来越多专业化、创新性项目、行动出现,或彰显了中国公益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往,此奖项主要由南方都市报社一家主办,但从去年开始,这个盛典由南方都市报社、深圳卫视、微博三家合办。在实现全媒体战略联合的同时,政府、NGO、学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力量也更多地参与了进来,在多方合作下,主办方力图将“责任中国”推动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公益事业交流平台,一个更开放的公益品牌。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徐永光已连续两年担任责任中国年度公益盛典评委会主席,在他看来,不论是当选的,还是没有当选的项目、人物、机构,它们的质量代表了中国公益的发展方向,“是引领整个行业创新、突破,注重效率的?!? 1.项目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 近年,中国市场化、专业化的公益组织发展越来越壮大,甚至成为公益的主要推动力;另一方面,中国开始步入全民公益时代,许多行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 从2010年举办第一届盛典至今,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郭巍青每年都为“责任中国”担任评委。在他看来,“每一年参加评选都会感觉到,今年的候选名单比上一年更长。这个事实最直观地说明,参与公益慈善行动的个人和团体越来越多”。 在这种发展态势下,一个个鲜活的公益行动、项目,如何才能在坚守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整合更多跨界资源、革新方法论,从而提升效率,走向专业化、系统化,以更好地助力中国公益慈善发展,这是公益圈和媒体圈讨论的焦点。 评议会上,评委围绕公益人物、行动、组织、思想和年度致敬等奖项的入围对象进行广泛讨论。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奖项的入围名单,包括公益项目、公益行动,呈现行业化、专业化、组织化的态势。如“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尼泊尔地震中国民间救援行动”、“中国首个互联网公益日”等。 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评委、紫牛基金创始合伙人、原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张泉灵认为,“尼泊尔地震中国民间救援行动”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但呈现了一种联合协作的形态,各种力量、资源整合在一起,更有利助推问题的解决。 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评委、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赵华则评价称,包括今年出现的“全城义载”、2012年曾获得公益行动奖的“全城义剪”在内的系列行动及项目,体现了一种行业自助自救的特质,是一种广州精神。 责任中国公益奖项的设置变化或也与此相关。 较之去年,今年各大奖项的获奖数量有所调整。其中,“公益人物奖”由5个变成3个,“公益行动奖”由10个变成5个,“公益组织奖”则由1个增加为2个。对此,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联合主办方代表及评审召集人郭媛表示,“相较以往较为个人化、个体化的公益行动和项目,今年的入围名单中,呈现更为群体化、专业化、组织化乃至行业化的态势,或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公益慈善的发展方向”。 此外,今年新增设了“企业社会创新奖”。该奖项采用相对独立又遵循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评审委员会规则的评选方式,奖励由百名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人联合推荐的有社会创新性、公益传播影响力的企业社会创新项目。 2.打造更加开放的公益平台 9月中旬,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评选正式启动,公开征集年度影响力的“公益人物”、“公益行动”、“公益组织”和“公益思想”等候选名单。截止前晚(11月17日),经过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评审委员会两轮评议后,41个入围名单诞生。目前,盛典已陆续展开入围复核及采访调研环节,12月11-12日举办首届公益传播年会与责任中国公益盛典颁奖礼,揭晓最终奖项花落谁家。 今年,责任中国将首度实现在广州、深圳两地跨地域办会,其中公益传播年会将在广州举办,颁奖典礼将在深圳举办。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首度策划举办的公益传播年会,将携手秘书长必修课等20个发起方共同协作,通过高峰论坛、分论坛、围炉夜话、颁奖礼等系列活动,共聚探讨公益传播如何“让公民听·见”,议题包括新媒介赋权、新媒体时代的公益传播与资源动员、全球化时代的公益传播与国际合作等。既关注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为杰出的公益人物、行动、组织等颁发责任中国年度奖项,更通过公益传播的力量鼓励更多的热心人士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业,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品牌构建、传播探索与思想交流。 回顾“责任中国公益盛典”过去10年,从提出责任担当,到倡导现代公益;从南方都市报独家主办,到南方都市报、深圳卫视、微博三家合办。主办方希望,这个奖项能如同生命体一般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成长走向全国,更多公益合伙人的加入将助其走向更宽广的舞台。 后附 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入围名单(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来源:“责任中国” ,微信号:ndzr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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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应处理好专业社会服务与 志愿服务的关系2015-11-20作为慈善链条上的重要一环,社工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图为四叶草社工服务中心开展趣味活动。 我给《慈善法》提意见之:社工有话说 一直以来,狭义的公益慈善圈与社工界的联系都不算太紧密,“如何将公益慈善与社工结合”甚至成为一个课题,这在《慈善法》草案中体现得少之又少。草案全文提到社会工作的只有“慈善服务”一章中的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其他慈善服务中大部分在说志愿者应该如何如何。在反复强调慈善需要走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时代,这确实不太说得通。来看看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对《慈善法》草案的意见。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政协委员文军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 从正面来讲,《慈善法》草案中提到社会工作,并要求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对社会工作的未来发展和专业化会很有促进作用。社工领域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借助相关法律的出台,借力发展。《慈善法》中的很多规范和具体的要求,在未来社会工作自身相关法律制订中也可以借鉴。 此前征求专家意见时,我们看到只讲了慈善志愿服务,提了意见:光靠志愿服务是不行的,应该重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这次草案把社工和专业服务的理念写进去了,但怎样处理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的关系?慈善从大的方面来讲,是志愿服务的范畴,但要适应现代社会和未来发展,尤其是老百姓的多层次需求,专业化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 而且,只是在慈善服务一章提到社会工作,事实上,在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上,都可以体现社会工作的理念和价值。 慈善是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一部分,怎么去有效衔接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这方面还要加强《慈善法》的适用性。当然,社会领域立法有其难点,有些已经明显滞后了。虽然目前社会领域立法的意识和速度都在提高,比如上海去年有三十几项社会领域的立法活动,修订或者制订。但对于社会需求来说,还是滞后的,而且,怎样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动态性,不能只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也要为之后或者相近领域的发展留出空间,这方面的考虑还欠缺。 最后,希望《慈善法》的出台也成为一次慈善社会宣传的契机,在更大范围内引领社会讨论、共识,让社会认识到,慈善是与每个人都相关的,而不是只有行业内的人才需要知道。 社会工作在《慈善法》草案中,只出现了寥寥数笔,并不是很清晰,而且很容易被忽略掉。由此透露出来一个问题,此次《慈善法》草案还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的规范化。大部分内容是从财务安全等角度做了非?;⌒缘墓娣兑?,对慈善的态度仍是广义上理解的扶贫济困,缺乏专业性的引导。我们都知道慈善不仅是做好人好事,慈善服务、尤其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有专业性要求。这方面的缺失,对引导整个中国慈善服务的专业化建设会有不好的影响。 我国从2006年提出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越来越感觉到传统的救济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多元化、发展性需求,《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慈善法》应该强调,慈善服务,要考虑服务对象和所在社区的需求以及他们对服务的评价,注重他们的基础物质需要、发展性需求和自我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从而使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保障。希望这样的描述能够在慈善法中体现出来,以法律的形式将慈善服务提升到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其实在国外,不会将社工专业服务分离出来,在所有社会公益服务中,社会工作都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服务理念和方式。 草案中提到了一点:“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这其实就是社会工作的要求??悸欠穸韵蟮男枨蠛透惺?,而不仅仅是站在捐赠者和服务实施者的角度。但这种理念体现得很弱,现在主要还是体现出对捐赠者负责、对主管单位负责,而不是突出对服务对象负责,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来源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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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公益创投项目:思路决定出路2015-11-19随着几年前政府开始关注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许多一线城市纷纷开始启动市、区级公益创投大赛,市级政府支持公益创投项目的资金基本都达到千万级别,区级达到百万级别,每场大赛提交的项目基本都是几百个,很是热闹。民政系统、团委系统、妇联系统都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公益项目大赛,一时间百花齐放,让社会组织如沐春风。然而,仔细看过相关的资料之后,感觉资助方还是有不少地方其实可以做得更好,于是抛砖引玉,与诸君共勉。 打造精品项目更重要 公益创投资助项目偏多,但不太重视质量。在十万级别的项目计划书里,很多都是山寨的,或者看着似曾相识。 一个资助金额十万要做一年的项目和一个资助金额一百万做一年的项目,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待这些项目所花的精力和前期的准备工作一定是有很多差别的。看看国内一些资助金额达到百万级别的公益项目,一般都会有较为丰富的前期调研或者基础数据作为基础。 资助一百个不怎样的项目,不如集中资源,资助十个品牌项目,让这十个品牌项目去代表这个地区公益服务高度,做出成效,总结经验,成为模型,通过横向纵深开拓,衍生发展。如果资助方没有这个意识,那么其实资助的项目再多,还是会走着以往项目指标和产出很多,但是成效难以衡量的老路子。 可持续的项目才有意义 公益创投,顾名思义,应该是支持大家在公益领域探索,创新的。但是发现一些市级的公益创投的项目都是换汤不换药,个别运作了十多年的机构还是拿了以往做过多年、成效一般的项目提交,也拿到十多万的资助。 看清问题的本质是关键。近几年到处都在喊社会创新,真正做到创新的却没几个。每一个地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人文、历史、习俗、宗族关系,所以不加思考地照搬的所谓社会创新项目都没有长久运作下去。究其原因,是很多组织都没有去思考社会问题表象与本质的内在逻辑。所以做计划时都是用现有的活动,捆绑成一个项目,设定一个宽泛的目标,执行团队看到计划书也就是以完成指标/产出为导向,而不是以目标/结果为导向。为了项目而项目的这些项目基本可以知道成效的评价都是没有办法准确地在结项报告里说明的。 作为资助方,挖掘能有效匹配社会问题,创新性地整合资源,用不同以往的思路,实现更好的社会效益、能持续运作的项目是应有的责任。通过辅导、支持、链接社会资源,让项目高效运作,服务到既定的目标群体,能达到既定的成效,是作为资助方应该努力的方向。 支持人力支出更具意义 大军未动,粮草先行,然而各个公益创投的思路却是钱要花在弹药上。如果没有粮草供给,那么最终只会逼着各个公益组织做大弹药价格,回来补贴粮草。这是何苦呢? 做过公益组织的都会知道:公益项目最大的支出其实是人力成本。很多公益组织的场地多是热心企业和政府免费提供,所以场租一般都不会很多。一般而言人力成本会占到整个机构的支出的60%~75%,寄希望于资助25%~40%的物资成本,去让公益组织自己去解决人力成本是不现实的。 如果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想做出影响力,其实应该将资助方向转向资助人力成本,让机构可以放开手脚,最大限度地向社会筹款、募捐、推广其项目,争取最大的支持。公益组织为了留住工作人员,也会尽全力去拉动更多的资源,做衍生项目,以便项目结项之后还可以用项目养人。 辅导和支持是有效资助关键 公益创投的资助方应该提供足够强有力的辅导和支持。如果我们定位于支持公益的创新投资,那么针对公益机构的创新能力,是否应该提供一些适当的培训呢?比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创新的案例是怎样的、我们如何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如何做社会调研、如何分析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和用创新的手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如果还是简单地认为公益创投只是简单地做个审核、资助、评估,那么被资助方做了这个项目之后,可以获得的经验和能力的提升就会非常有限。 公益创投的资助方应该考虑如何通过资助公益组织做公益项目之后,获得项目的计划、执行、监督、控制能力,对机构的服务项目开展都有裨益。通过一整套的资助体系规范公益组织的运作,并且通过定期组织交流会增进各个项目执行团队间的交流,邀请在特定领域有一定经验的公益组织负责人和专家分享他们的案例经验,让被资助方甚至可以借鉴兄弟组织的经验,不断提高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解决社会调研能力的短板 浏览过百多个公益创投资助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基本没有呈现做过需求调研的痕迹:一、做过怎样的社会调研;二、社会调研的方法是怎样的;三、社会调研的数据分析结果呈现怎样的问题;四、最关键的问题是哪个;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可以获得解决;六、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做的服务和解决问题有什么关系。 当这些前期的调研没有做的情况下,项目的内在关联性就不强,如何自圆其说成为每一个写项目计划书作者最头疼的事情,而且基本都是在三五天之内就赶出来的项目计划书,计划书的质量也可想而知。 如果公益创投资助的项目都是五十万乃至百万级项目,不仅可以用海选、媒体宣传、专家评审投票等形式吸引大家的注意,还能形成有效监督。项目哪里不好,大家都可以来吐槽,提高参与度,项目必然更加完善。在这样一个氛围下,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申请的组织也会敢于投入资源去做社会调研,做出来的项目技术书也会更有质量。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杨汉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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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中哪些规定值得关注2015-11-16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30日,踯躅十多年后,我国首部有关慈善事业的基础性法律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进入实质的立法程序。 草案首次界定了慈善含义,意图开放公募市场,明确利用互联网募捐的合法性,慈善信托首次写入草案,首次明确了不同主体慈善信息公开的义务,草案在很多地方实现了突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期间,加强对互联网募捐的监管、慈善组织获得公募权是否需要两年考验期等问题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 禁止个人募捐是否将导致社会自救渠道被堵塞、公募权是否能够完全开放等这些公众对草案的讨论,也将使草案有了更多改进的空间。 本报约请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版本的主要撰写人,梳理出目前草案中最受关注的五个问题,结合草案法律条文,详细分析立法意图和可能带来的效果,力图厘清这些问题。 有关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中的各方观点,本报将继续关注。 笔者一直关注慈善法的起草并有幸曾经参与其中讨论,也曾为其中一些制度和概念的厘清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希望尽量结合草案中的表述,探讨近来大家颇为关注的一些问题。 草案是否禁止了个人公开募捐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于个人募捐自救,有人认为,禁止个人公募剥夺了个人自救权利;有人认为,个人自救的公募不属于慈善募捐,不是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所以这种权利未被剥夺。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是什么?从法理和国际经验上来看,慈善自身隐含着让不特定人受益的性质。比如,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要求登记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共利益测试”,监管机关确认其是绝对的公益而非互益(比如俱乐部)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赋予其慈善组织资格。所以,一般而言,慈善募捐自然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开展的募捐,个人自救显然不在其列。 然而,就此草案而言,慈善募捐定义只强调了捐赠人的特定或不特定,未涉及受益人,慈善事业的定义中只强调了“非营利性”而没有强调“公益”或者“不特定”的属性,加之起草过程中笔者曾经历过就“不特定性”是否纳入慈善定义的争论,所以慈善募捐是否排除这种自救的募捐,下结论为时尚早。反对纳入“不特定性”的观点认为,现实中,我国有很多针对特定人的募捐(比如救助某位白血病患者),如果将这些募捐排除在慈善募捐之外,不仅和公众对“慈善”的一般认知相悖,也不利于对这些行为的规范。中国慈善法的立法虽然需要参考国外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基于自身现实。 基于上述争论,为了更好地划定慈善法调整的范围,让从事慈善的主体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建议该法将慈善及慈善募捐的定义是否包括“不特定性”进行清晰的表述。 个人到底是否可以公开募捐?第三十一条为何禁止公开募捐而又允许合作募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公开募捐人。 公开募捐一般是指以募捐人名义开展的向不特定的人开展的募捐,募捐的财产最初从捐赠人处转移至募捐人占有。合作募捐的立法意图应在于,有募捐需求的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募,而且不能直接从捐赠人处获取捐赠财产。这种考虑主要是为了防范个人诈捐,维持募捐秩序,同时基于现实中很多募捐都是由热心的媒体人士或者亲友等个人发起的,如果一味地堵住募捐的道路会错失募捐良机,耽误救助进程,特别在大灾和急病的情形下。所以,这一条但书条款实际上强调了个人必须“找到组织”,以组织名义开展公募,由组织接收并管理分配募得款物。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这样的法条表述可能引人误解,建议首先界定“募捐人”的准确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合作开展”。 公募权是否真正放开?两年考察期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不难看出,法律对组织的公募资格问题采取了开放性的态度,改变了以往完全“论出身”的判断标准,为“后天努力”留出了足够空间。两年实际上是对原来登记时没法靠“出身”自动获得公募权的组织的一个考察期。不论非公募基金会还是社会服务机构(原公益性的民非),只要两年期满没有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就依法发放公开募捐证书。对于公募资格的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被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这有助于各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在一个公平市场上竞争,破除了过去募捐由少数组织垄断的现象。虽然没有对所有组织一视同仁,但是已经在现实基础上作出了较大的突破。 有人会引用英美的自由募捐权来批评我国对公募资格的不当限制。其实,在美国,慈善募捐是州层面进行管辖的事项,大部分州要求慈善组织募捐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除了组织的基本信息,还有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杉?,州在认定募捐资格时,也必须对其过往的表现予以考察,防范募捐市场的混乱。在英国,虽然慈善公募基本放开,但是互联网募捐的兴起和近来的一些募捐丑闻对募捐自律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加强监管也是必然趋势。 有观点认为,慈善组织前两年没有公开募捐的权利对初创组织的生存不利。其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即使组织不能公募,还可以向特定人募捐;很多小规模的组织还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大部分收入。所以,过多强调前两年的公募权限制影响组织生存可能有失公允。 当然,很多小组织在合作募捐上会存在找合作组织困难,以及需要缴纳管理费用等问题,这些也是将来的管理细则需要回应的地方。 网络募捐应否区别对待?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这种做法可能主要是考虑到:首先,为了使互联网公募权和上文的地域限制相一致,既然只能在登记范围内公募,那么互联网这种无地域边界的公募也应当多少体现一定的地域区别;其次,省级以上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达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需要。省级以下的慈善组织数量大,一般规模较小,多数从事慈善服务业务,规范性参差不齐,如果赋予其互联网的自由公募权,很容易出现通过个别网站或者App等方式非法募捐而难以及时发现制止的情况,所以通过建立或指定平台可以减小监管成本,提升募捐安全性。 此条规定,是否像有的报道所说的,实质剥夺了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权?解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厘清一个问题:慈善信息平台是草案中特定的用于信息公示的平台还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如果是后者,指定的平台只要是公信力较高的公募平台,比如腾讯公益、新浪微公益等,对于大部分组织来说应该还是不难接受的;如果是前者,公募的平台就被大大限制了,很可能招致大部分组织的反对,特别对于那些对公众网络捐赠的依赖比较大的小组织而言。根据草案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我们推断慈善信息平台应该解释为后者。 “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虽然没有完全剥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募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建立或指定的平台在很多地方可能难以满足公募的需求,而且行政色彩太浓,建议对平台作一般性解释,允许多种社会平台存在,政府对其进行认证即可。 慈善组织是法律资格而非组织形式 如何成为慈善组织是慈善法立法的一大核心议题。《慈善法(草案)》第八条界定了慈善组织:“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草案条文中,“设立慈善组织”“变更登记”这样的字眼似乎意味着慈善组织是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现有的社团、基金会和民非三大组织共存。然而,从第十一条推断,我们又不难发现慈善组织只是一种法律资格,而非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 按照主流国家立法经验,慈善组织不是一种组织形式,而是对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中公益性更强的一类组织赋予的资格。具有慈善组织的资格意味着可以享受更高的财税优惠待遇。从我国对公益慈善类组织采取直接登记的政策选择上来看,也并没有将慈善组织划为一种独立组织形式的意图,最多是按照其宗旨和业务领域进行分类。如果将慈善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会对现有的三大组织体系造成冲击,引发体系上的矛盾。所以,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在此并非一个组织形式而是一种法律资格。 慈善组织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中满足“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条件的组织赋予的资格。由于慈善组织一般对应着更优厚的税收优惠,所以社会组织中的营利性的(如可以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互益性的(行业协会、俱乐部等明显以会员受益为宗旨的)都被排除在外。 对于新设的社会组织来说,从条文推断,慈善组织认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过程实质上合二为一了。细看设立条件那一条,除了非营利性和慈善宗旨,没有比社会组织更为严格的条件。说白了,设立社会组织的时候,如果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就给你加个标签。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则应当通过变更登记获取慈善组织资格。从实操上来看,基金会的慈善性应当最无争议,当然变更;社会团体和民非则要经历认定过程。 笔者认为,对于慈善组织性质的争议和条文表述不无关系。建议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资格认定的制度,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以及与三大组织之间的关系。 税收优惠政策在草案中该如何体现 《慈善法(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显然,这规定不意味着慈善组织当然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能否享受还得“依法”决定,也就是依税收专门法律决定;也未对业内呼吁多时的经营性收入、投资收入免税,股权捐赠不视同销售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诉求作出回应。这种写法不仅让业内颇有微词,也遭到了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反对。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和税率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将来慈善法出台以后,相关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税法会针对慈善组织进行调整。税收专门法律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将会规定慈善组织的哪些收入免征所得税,捐赠人获得的捐赠税前抵扣的比例等事项,目前某些税收优惠规定位阶较低的现状应会有所改观。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考虑,本次草案只能“尽可能作出规定”,强调“依法”享受优惠。 税收法定原则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专业性、统一性和一致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英美日等国皆通过税收专门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虽然税收优惠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在所得税法、继承税法等单行税法中进行规定。比如,日本的《公益法人认定法》(基本对应我国的慈善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一条“对于公益法人以及向公益法人捐赠的个人和法人有关的所得征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税收制度上的措施完善所得税、法人税以及继承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英国的慈善法也只规定相关的税收优惠直接适用所得税法等,而并没有涉及具体的税种、税率、获取条件等。美国联邦主要通过税法规范慈善组织,那更是不言自明。 当然就本草案而言,慈善组织“依法”享受优惠之外,为什么不能规定慈善信托也“依法”享受优惠,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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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11月公开征求意见2015-11-09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共11章115条。分别就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10月31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界定慈善含义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及环境?;さ鹊?,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对慈善的界定偏向于“大慈善”。其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ず透纳苹肪?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同时,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草案还专章规定了发展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草案明确了直接登记的原则。 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的形式则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 在活动支出比例方面,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分别就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职责专章进行了规定。 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账簿、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与监督管理有关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募资质可依法取得 个人募捐受限 对于慈善活动息息相关的慈善募捐,草案针对不同的募捐主体分别进行了规定。 草案指出,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不同的主体可以开展的活动不尽相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与此同时,草案也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服务重效益 慈善信托受肯定 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被称为慈善服务。 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在慈善创新方面,近年来颇为引人关注的慈善信托受到了慈善法的肯定。 草案指出,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