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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全文2015-11-02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服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ご壬谱橹⒕柙?、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ǘ┚戎匀辉趾Φ韧环⑹录斐傻乃鸷Γ? ?。ㄈ┐俳逃⒖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ㄋ模┓乐挝廴竞推渌?,?;ず透纳苹肪?; ?。ㄎ澹┓仙缁峁怖娴钠渌疃?。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钥勾壬苹疃谥?; ?。ǘ┎灰杂康模? ?。ㄈ┯凶约旱拿坪妥∷? ?。ㄋ模┯凶橹鲁?; ?。ㄎ澹┯斜匾牟撇? ?。┯蟹咸跫淖橹购透涸鹑?; ?。ㄆ撸┓?、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坪妥∷?; ?。ǘ┳橹问?; ?。ㄈ┥枇⒆谥技耙滴穹段?; ?。ㄋ模┎撇丛醇肮钩?; ?。ㄎ澹┚霾?、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诓考喽交疲? ?。ㄆ撸┎撇芾硎褂弥贫?; ?。ò耍┫钅抗芾碇贫?; ?。ň牛┲罩固跫爸罩购蟛撇拇?;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ㄒ唬┐词疾撇?; ?。ǘ┚柙撇?; ?。ㄈ┢渌戏ú撇?。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ǘ┍慌写π谭#谭V葱型瓯衔从馕迥?; ?。ㄈ┰诒坏跸羌侵な榛蛘弑蝗〉薜淖橹H胃涸鹑?,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 ?。ㄋ模┓伞⑿姓ü婀娑ǖ钠渌樾?。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ㄒ唬┮蚍至?、合并需要终止; (二)发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 (三)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ㄋ模┮婪ū怀废羌腔蛘叩跸羌侵な?; ?。ㄎ澹┓?、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告其业务活动终止后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ǘ┰诘钡鼐侔煲逖?、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ㄈ┩ü钡毓悴?、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表示不签订的除外。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ㄒ唬┚柙撇糜诒痉ǖ谌醯谝幌睢⒌诙罟娑ǖ拇壬苹疃?,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出,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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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募用分离成功实施的三个政策要点2015-10-30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10月15日,民政部下发《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募用分离的基本原则、实施方式和支持政策。相比之前业界讨论较多的资助等概念,募用分离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更加广阔,它将以往仅局限于基金会中的“少数派义举”置于整个慈善事业改革的大局,给我国慈善事业的结构、过程和功能带来积极效应。募用分离在实践中如此重要,顶层设计的窗口也已然敞开,下一步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推动利好政策的进一步落地。 募用分离的含义 募用分离即募集与使用分离,使用与管理相分离。 具体操作上,由募集型慈善组织统一筹集慈善资源,并将所筹集款物交由具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实施,募集型慈善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募集、分配和管理,服务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合理使用,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 从结构上看,募用分离是指具有募集优势的慈善组织与具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基于比较优势形成的一种平等合作关系,能够着力化解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内部张力和冲突,理顺慈善事业不同环节、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过程上看,募用分离将原本处于混沌状态的慈善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资源募集和服务提供,前者是包括募捐、捐赠在内的慈善资源开发系统,而后者是慈善资源的利用和服务递送系统,由此不仅造成了募集型慈善组织和服务型慈善组织的结构分离,还影响了整个慈善事业运作流程的变化。 从功能上看,募用分离实质上是对服务型慈善组织,尤其是草根慈善组织的一种“赋权”,它降低了募集型慈善组织的权力优势,使其专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并有计划性地使用稀缺的慈善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服务型慈善组织围绕服务质量和能力的竞争氛围,建立起监督和问责机制,实现慈善组织权责利对等。 募用分离的常见形式 根据慈善款物的来源方式不同,募用分离可以分为增量分离和存量分离两种类型。 其中,增量分离是募集型慈善组织与服务型慈善组织围绕新增筹款的合作方式,主要指联合劝募,其特点是募集型慈善组织不动本金,主要通过将公募资格与其他慈善组织共享进而实现双方之间的合作,一些爱心企业也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参与进来,形成多方合作的慈善事业运行格局。 存量分离主要是募集型慈善组织使用既有资金面向服务型慈善组织提供资助的合作方式,具体包括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等,其特点是募集型组织动用本金向与自身宗旨、目标一致的服务型慈善组织提供资金帮助其完成慈善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募用分离可能同时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运作模式。 募用分离的政策要点 募用分离提出的背景,既受发达国家慈善发展潮流的影响,也有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及慈善事业改革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募用合一是在传统慈善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在公募资格没有放开,慈善组织的规模、经验和能力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地采取一刀切方式的募用分离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并且,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具有募集优势的慈善组织在服务专长方面同样也拥有优势,从国际经验上来看,一些跨国慈善组织也是募用合一的,这使得募用分离的实际认定与实施过程较为复杂。为了提升募用分离的实施效果,我们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要点一:如何激励募集型慈善组织资助而不是自己运作? 募集型慈善组织选择资助其他慈善组织还是选择自己运作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在慈善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之外的,由于募用分离而花费的全部时间和成本,包括信息传播、推广、与款物拨付以及谈判、协商、签约、执行及监督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募集型慈善组织就不愿资助而倾向于自我运作。因此,激励扶持政策要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展开思考,尤其需要考虑募用分离的三个基本特征:捐赠的专用性、捐赠的不确定性和合作频率。具体而言,政策的着眼点在于如何推动限定性捐赠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募款环境以及帮助慈善组织搭建募用分离的平台。 “要点二:如何形成募集型慈善组织与服务型慈善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 不同慈善组织由于在网络关系中的位置不同,其拥有的权力大小也不一致。服务型慈善组织处于权力弱势一方,由于平衡压力,通?;岵扇∑胶庠俗鞑呗裕ǎ?)降低募集型慈善组织所提供资源的价值,减少对其的依赖;(2)寻求募集型慈善组织所提供资源的替代者,从而减少对其依赖;(3)增加提供给募集型慈善组织资源的价值,从而提高对方的依赖;(4)减少募集型慈善组织所拥有的替代者以提高对方的依赖水平。在这种四种机制中,与可替代性相关的平衡运作(2)和(4)具有独特的实用价值,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服务型慈善组织提供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以及鼓励服务型慈善组织组建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的方式平衡。 “要点三:如何保障慈善资源的合理使用? 捐赠者、募集型慈善组织、服务型慈善组织与受益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的关系,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比如将募集款物拨付给了服务能力差的慈善组织以及募集型慈善组织挪用善款,还有可能产生募集型慈善组织与服务型慈善组织之间合谋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通过一些信号,比如项目成本、组织声誉等方式获取信息进而建立最优制度安排。进一步地,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思路涉及到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一系列规定,可以结合财务披露(财务审计)、项目披露(年度报告)和关联交易(年检报告)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上述要点中,要点一反映的是募用分离过程问题,要点二反映的是募用分离结构问题,要点三反映的是募用分离功能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募用分离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遭遇尴尬。因此,科学制定募用分离政策方案,需要在充分考虑其支持与约束条件下,与整个慈善事业改革协同并举、同步推进,才能实现政策方案的初衷。 来源:公益慈善学园 作者:李健,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注:本文为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与与微信joy_song0711联系相关授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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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寻找首都最美社工”活动在京启动2015-10-30十月的北京,金秋送爽,硕果压枝!首都社会建设又迎来了一季的美景、一季的收获!近日,第四届“寻找首都最美社工”活动正式在京启动,首都社工人的事迹和风采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公益广告和社区海报等多媒体平台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并接受市民的评价和检验。 本次评选活动以“最美社工,精彩人生”为主题。以弘扬社工精神、传播社工理念、展示社工风采为宗旨,以新闻媒体为平台,以首都社会工作者为评选对象,通过深入寻访、发掘、评选和表彰,宣传首都社工先进事迹,进一步促进公众对社工工作的了解、对社工群体的认同、对社会工作的关注。 为突出首都社会工作者“植根社会,助人自助”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评选对象必须在北京市社会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坚持社会工作职业价值理念,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评选对象必须热心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对社会工作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据主办方介绍,评选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力图通过评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什么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秉持怎样的价值理念,社会工作与人们生活之间有怎样广泛和深入的联系,以及社会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为扩大活动影响力,本届评选活动将通过现场走访、拍摄工作实录、微视频等方式全面展示社工工作场景?!拔颐且补睦绻せ埂⑸绻?、公众、社会组织等组织拍摄微视频进行宣传,对这些宣传片我们同样将进行评比展播?!敝靼旆角康?。 此外,主办方将通过北京电视台等20多家战略和支持媒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评选活动结束后,将举办第四届“寻找首都最美社工”评选结果发布会,向社会揭晓评选结果,并组织最美社工宣讲团走进社区、机关和院校,宣传先进事迹,推广社会工作。 目前,评选报名已经开始。活动采取区县或社会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入围候选对象后,将邀请媒体实地走访报道各区县及社会组织候选对象的工作事迹,通过网络对入围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并开展公众投票。最后,由行业协会领导、社会工作领域专家以及国内知名媒体机构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审小组在参考网络投票结果的基础上,评选出“首都最美社工”、“首都优秀社工”和“优秀组织奖”、“优秀宣传片奖”等奖项。 本次活动由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主办,《公益时报》社和北京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办,北京市各区县社会工委协办。 往届评选活动中,媒体人员深入街道、社区和广大居民群众当中倾听一线社工们心声,了解百姓居民感受,并把他们的故事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全社会传递,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熟悉。在此基础上举办的第四届“寻找首都最美社工”无疑将更加成熟和丰富,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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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协调服务中心2015-10-2910月23日,民政部举行2015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对《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杨晓东透露,针对社会力量救灾缺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的协作分工的问题,民政部将依托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建立一个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和社会力量沟通联络的接口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枢纽,承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组织协调、信息记录、行动评估、新闻宣传等任务,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作不足、缺乏持久性 据杨晓东介绍,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总体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参与积极性非常高;二是组织灵活、服务多样、汇聚资源;三是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与此同时,社会力量救灾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个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的协作分工。 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力量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也有一些问题。各个组织之间缺乏深入了解,特别是彼此的愿景目标、彼此的行动能力以及彼此的资源都存在差异,导致行动过程中协调不充分。 第三个是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在项目上缺乏持久性,特色不够突出,社会力量更多的是关注紧急救援阶段的工作。在常态的防灾减灾,以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投入不够,再一个是社会力量所从事的一些救灾项目跟政府的职能有比较大的重复,没有很好地发挥优势和特长。第四是缺乏信息导向,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包括信息不畅通,导致了社会救灾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分配低效甚至缺乏公允的现象。 搭建协调服务、数据平台 针对上述问题,杨晓东强调,民政部将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在民政部本级搭建一个协调服务的平台,依托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建立一个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和社会力量沟通联络的接口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枢纽,承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组织协调、信息记录、行动评估、新闻宣传等任务,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是建立一个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掌握全国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资源状况,建立具有救灾宗旨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力量数据库,为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的支撑。同时,也要建立互联网的平台,做好信息发布、信息搜集、新闻宣传等工作。 第三,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记录制度,研究信息导向机制和方法,推动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一些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民政部本级将协调争取资源,加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力度。民政部门将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同时推动公益慈善项目来资助参与救灾社会力量自身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国内外的有关的救灾活动。 第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联络与互动。在举行的有关工作论坛和培训会、培训班、研讨会和救灾演练过程中导入相关社会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互动,为救灾应急救援阶段的协调联络互动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参与救灾 对于个人志愿者参与救灾,杨晓东表示,需要充分考虑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和自我保障水平,个人志愿者到灾区以后更应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因此鼓励和引导个人志愿者加入灾区当地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加入在灾区活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中。通过团队的力量得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得到一些协调服务,得到一些服务保障,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在紧急救援阶段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自行进入灾区,对此,杨晓东表示:“我们认为应急救灾首先要突出效率。考虑到重灾区的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空间,交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条件制约,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灾区主要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这些救灾的突击队、主力军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引导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救援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特别是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的社会力量的作用。灾害发生以后,受灾群众、当地干部自救互救,本地的社会力量主动地行动起来非常重要,但对于其他不具备专业设备、不具有专业能力的非专业救援人员不提倡自行进入灾区,应该经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有序进入灾区,而不是自行、盲目地去。”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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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宗族组织的赈济救助2015-10-28无锡钱氏宗族置有义庄、学田、族学等族内公益组织,其义庄直至民国时期还依然活跃。图为钱氏怀海义庄遗址。 宗族的赈济救助主要是指宗族组织以其共有财产或宗族成员以其私人财产在一定的情况下,对宗族的特定成员或全体族众给予物质帮助。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宗族成员因贫困或灾荒流离失所,客观上维系了宗族组织的稳定,避免了社会的动荡。宗族组织开展赈济救助活动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私人救助,即宗族成员以其个人的俸禄、赏赐或其他个人财产对族众进行物质帮助;二是义庄救助,主要是指宗族组织以其共有财产——义庄为基础,对其成员进行物质资助。 赈济灾荒的重要力量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水灾、旱灾、蝗灾在历史上多有记载。再加上长期以来脆弱的小农经济,使得普通民众在遭到灾害袭击时,往往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因此,我国很早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救灾体系,而宗族组织进行的赈济救助是救灾体系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灾荒发生时,宗族组织往往根据自己的能力,本着一种天然的血缘亲情倾力救助。 宗族进行灾荒救助采用多种方式。赈济谷米是主要的方法,如清代宜荆地区陆氏《崇德堂条例》中载有:“倘遇岁歉,将米谷赈饥?!庇械淖谧宀捎媒璐甘称揭至讣鄣陌旆ň戎迦?。如康熙十八、十九年宜兴荆溪两县遭遇水旱,陆坦奠至溧阳社渚借米200石,“遍贷族人,虽不费而人实蒙其惠”。明代福建瓯宁黄懋诚,为县学诸生,乐善好施,每遇岁歉,则施粥散粟平粜等等。 通常,救助多是在宗族内部依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施与,但由于宗族乡里特有的紧密联系,有时也惠及乡邻姻亲。如苏州吴氏义庄的《备荒田记》中记载就表明宗族的灾荒救助已经不仅限于同宗了,“夫以五顷之入,供我五服贫者之需,似亦足矣。而又益之以百亩者,则以水旱之虞也?;乱堤锼浞蔷〕霰跋拢跋抡呤?,畏旱者十之三。倘值炎伤,将以何者行吾义乎?故又备荒田百亩。五岁之中,幸而皆登,则积之以备一岁之歉,即遭二歉,亦可支其半,则此田之入,尤不可目为羡余之物而轻用之者也,……合我子姓而不限五服,推及闾里而不限一姓”。 救助贫困体现宗族温情 贫困救助是宗族救助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以生活困难的族人为救助对象,保障这些族人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体现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所带来的浓浓温情,有效地达到了“收族”的效果。 宗族贫困救助的对象,开始主要是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孤儿,后随着宗族救助体系的完善,到明清时,贫困救助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宗族内部需要帮助的多数族人。如《吴江族氏义庄规定汇录族氏义庄赡族规条》中所述,贫老无依年在60以上者(就赤贫而言)、寡居家贫坚守苦节者、身有废疾无人养恤者、少孤之人家贫不能存活者都是宗族贫困救助的对象。彭氏的救助对象便逐步涉及到族内的贫困产妇,“族中生产,不论男女……其贫乏者,支钱千文”,以及失业处于极贫状态的人家、“嫁女无力者”、“娶妇不赀者”、“病故无力成殓者”和“棺木停厝无力办葬者”等。 贫困救助以发放粮米和衣物等基本生活资料的方式进行。如《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记载:“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以及贫乏无依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有的宗族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银两等补助,如丧葬费用、婚嫁费用等。这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的贫困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族人的困难,强化了宗族成员对宗族组织的依赖性,以及宗族的凝聚力。 教育资助延续宗族声望 对宗族子弟进行教育资助是宗族赈济救助活动的另一个很重要内容。自隋唐起,科举成为庶族地主晋身统治阶级的主要途径,一个家族的兴衰与其宗族子弟能否取得功名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因此,在光宗耀祖和彰显家族声望观念的驱使下,很多宗族开始有意识地对族中子弟给予资助。这些教育资助,义庄成立前多为零散的个人资助,义庄成立之后则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宗族教育的资助。 义庄助学的方式多种多样:一、建立义塾是最常见形式,很多宗族都建有自己的义塾,用以招收族中子弟。如吴江施氏义庄设家塾一处,“凡族中幼稚子弟均可入塾肆业,俾受普通教育”。明代宜兴徐氏,“拨已田千亩以赡其婚丧服食之费,曰义庄。又以为养之不可无教也,爰置学一区,曰义塾,岁延有学行者一人为师,凡族之来学者,束修食用咸取给义庄”。二、对族中贫寒子弟求学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特殊津贴。如吴江凌氏“子弟学习工商业,实系无力者,准给津贴三年,年贴银四元”。对于参加科举考试的宗族贫寒子弟,宗族往往资助路费。如常熟王氏“族中有志进取无力赴考者,县试,给银一两;府试,给银二两;院试,给银三两;入泮,给银十两;科试,各给银三两;补廪,给银十六两”。三、对学有所成的中试子弟进行奖励。如王氏义庄“省试,给银十两,中试,给银二十两;会试,给银二十两,中试,给银四十两”。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据《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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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协调员: 在奔忙中“起死回生”2015-10-27前不久,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中山一院”)召开器官捐献研讨会,穿条纹T恤、戴眼镜的陈岗,为各部门医护人员讲解器官捐献的伦理学评估及实施。 陈岗原是一名神经内科医生,现在中山一院东院医务科从事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我国每年等待移植的病人约有30万,器官移植仅10000宗,供需比率1:30。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器官捐献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在许多人看来,这是个“起死回生”的工作——因为一个潜在的捐赠者,平均可挽救3.5个患者。 陈岗从2011年开始成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当时,全国只有50余名协调员,如今,这一队伍已壮大到超过1200多人,他们在奔忙中“起死回生”。 为生命而协调 他的公文包总是鼓鼓囊囊,里面装着详细的器官捐献资料,一旦有潜在捐献者,随时准备出发 在不少人眼中,协调员远没当医生体面——要时刻面对死亡,工作时间不稳定,劳心劳力,常常奔波在外?!昂芏嗳瞬焕斫馕摇!笨稍诔赂诳蠢?,这个岗位更需要他。 2010年,原国家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启动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工作试点。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公开在多个场合表示,如果器官移植还是依靠死囚器官,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改变势在必行。 陈岗就是在试点工作开展后不久加入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的。在当时,他也是其中为数不多的医务人员,更多的协调员来自红十字会。 “万事开头难,我也不知道怎么做?!背赂诘绷诵髟?,他的工作状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常常不分昼夜奔波于广州省内各大医院、ICU病房、病人亲属家,早年甚至连广西、安徽也要跑,更不用说偏远的小镇山村。 “现在常有人说,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起死回生’的工作,因为一个潜在的捐赠者,平均可以挽救3.5个患者。可在当时,许多人对器官捐献没有概念?!蔽似占捌鞴倬柘字叮赂诨购屯屡艿交阋皆?,教医务人员如何与脑死亡患者的家属沟通;他们还奔走于民政、社会保障及公安、交通、劳动人事等部门,让更多人对器官捐献工作有所了解。 4年来,陈岗至少跑了150家医院,经他协调,已实现捐献器官230例。其中,让他最难忘的,是今年年初发生在东莞的一起捐献案例。 “今年1月28日,我接到当地医院电话,说一对夫妇出了车祸,不行了,家属有捐献的意愿。”听到“意愿”二字,陈岗立即奔赴东莞。 陈岗了解到,遇难夫妇在东莞打工10多年,事发当天,丈夫骑车载着妻子,在回出租屋的路上,和一辆掉头的公交车相撞。两人被送往医院后,相继被诊断为脑外伤和颅内出血。 在与车祸男子弟弟见面后,陈岗和他谈了1个多小时,耐心讲解捐献的流程、伦理、法律、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月30日下午5时许,车祸男子停止了心跳,6小时后,他的妻子也走了。 陈岗一直陪伴着逝者的亲人。最终这对遇难夫妇捐出了肝脏、胰腺、肾和眼角膜,使6名病人接受了肝肾等器官的移植手术,重获新生;至少4人接受了眼角膜捐赠手术,重见光明。 “这是全国首例夫妻双方捐献器官的案例,在他们和他们的家人身上,我看到了人间大爱。”陈岗说。 艰难的事业 最难以改变的仍是自古以来强烈的“完尸观念”,捐献程序繁复也常令家属失去耐心 今年1月1日,中国全面停止死囚器官应用,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唯一合法器官来源。 “这意味着需要更壮大的协调员队伍?!背赂谒担允缘愎ぷ骺挂岳吹?014年,协调员人数已从50人增长到1200多人,除红十字会的专职协调员外,已有更多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加入。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约有30万,器官移植仅10000宗,供需比率1∶30。 “我国目前有169家医院具备移植资质,仅1000多名符合要求的协调员远远不够?!背赂谒怠!安晃剿幌M嘀就篮系娜艘黄鹄赐贫庀钍乱?,最好是ICU的医生,可以最快速了解情况?!? 在不少协调员看来,最难以改变的仍是自古以来强烈的“完尸观念”。 “有时候我们去跟家属谈,人家直接拒绝。大家可以接受自然死亡,甚至能接受疾病、车祸等状况,但死亡后再挨一刀,走得不完整,家属想不通。”陈岗说。被称为“深圳协调员第一人”的高敏说,曾经有一名70岁的老人,生前签订了角膜捐献协议,5年后老人过世,老人的配偶打电话说儿子不同意捐赠。 在实操过程中,陈岗也遇到新挑战——捐献程序繁复常令家属失去耐心。 按照规范程序,家属签了志愿书后,需密切配合脑死亡判定、转运、办理手续等流程。“光是脑死亡判定就得做两次,两次之间间隔12个小时,首次判定为脑死亡,才能进行第二次。但医院各部门并非一天24小时都上班,因此脑死亡判断,至少需要1至2天时间。确实有家属在这个过程中失去耐心?!钡诔赂诳蠢?,这一程序没法简化,“透明化,这是对死者、对其家属最基本的尊重,也是我国器官捐献工作正规化的一个体现。这时候协调员的重点工作,是陪伴和妥善安抚家属情绪?!?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无形中为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开展带来阻力。 据高敏回忆,2012年,她接到一个电话,一名路人因为见义勇为而被歹徒刺伤颈部动脉,失血过多,送医院后抢救无效,其家属希望能够捐献死者的器官。 高敏立即赶赴医院进行协调。但是因为死亡原因涉及刑事案件,公检法部门要求对死者进行死因鉴定,不能进行器官捐献。令高敏难忘的是,鉴定后,家属依旧表示捐献意愿,但因器官捐献时效性的问题,他们未能如愿捐献眼角膜,最后捐献了遗体。 捐献量居亚洲首位 目前中国器官捐献在数量上已处于亚洲国家首位,约需要5年时间,中国的器官移植将基本供需平衡 2015年1月16日,33岁的歌手姚贝娜结束了闪亮而短暂的生命。她实现了生前愿望——捐赠眼角膜,这让3位患者重见光明。 作为这起捐献的协调员,高敏见证了全过程。更令她欣慰的是,姚贝娜的父母姚峰夫妇,同样表达了将在身后捐献角膜的意愿。 “在西班牙,所有公民自出生起就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个人明确表示拒绝。而在中国,通过媒体的报道,社会力量的宣传,越来越多的家庭破除陈规旧俗,支持器官捐献事业?!备呙羲怠? 当了数十年移植科医生的何晓顺对此深有感触:“近3年来,中山一院共完成DCD(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肝移植180余例,DCD肾移植300余例,是国内迄今开展DCD肝肾移植最早和例数最多的单位。期间,从没有哪个家属索要补偿费的,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人性光辉?!? 据了解,截至2015年8月19日,中国实现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4737例。其中2015年已实现捐献案例1590例,大器官4414个。广东的器官捐献数一直位列全国第一。 数据显示,如今中国器官捐献在数量上已处于亚洲国家首位。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业务部有关负责人预计,要实现器官移植基本供需平衡,还需要约5年的时间。 公民捐献器官移植分配将越来越透明化。2013年9月1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强制使用人体器官移植分配与共享系统,以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和供受体器官匹配的程度等国际公认医学需要、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 今年夏天,中国器官获取组织联盟大会暨国际器官捐献论坛在广州举行。国内外专家云集,共同见证了中国首部《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发布,对中国器官捐献相关原则和政策进行了阐述。 2013年10月,广东省正式公布了6家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名单,在省内划分6个片区,囊括了全部16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自那时起,陈岗不再需要辗转于全省各地,只需要聚焦所属片区,做好片区的协调工作。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曹斯 秦铭一 张艳玲 李绍斌 彭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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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进击之路,我们在做什么?2015-10-26时钟拨回2005年11月21日,在中华慈善大会“慈善立法和政策创新”论坛上“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构想”被提及。诸多专家学者讨论热烈,有人甚至认为慈善法两年就能出台。 此后十年,慈善法一直被期待,且期待值不减反增。 2012年,中国慈善立法研究作为中国公益研究院重点项目的标志年??翁庾橥ü壬颇季杼致刍?、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等一系列会议和研究,深入中国慈善法研究领域探究。 鉴于慈善法历经的曲折,2013年课题组建议开展“慈善功能与价值研究”,通过国际比较、历史研究、政策倡导等策略让全社会认识到慈善事业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从而推动中国慈善法进程,并完成《国外社会企业立法现状及对中国社会企业立法展望》、《中国慈善立法挑战与路径选择》等5份报告。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慈善事业法”再次出现在“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的名单中。不过,此次有一个变化,“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从国务院改为全国人大内司委。 王振耀院长振奋地对同事说:“别以为这是一个不起眼的变化,从行政立法到人大立法,意味着立法过程更透明、开放、社会参与度更高?!? 全国人大慈善事业立法慈善家座谈会 为改善中国公益行业发展环境,河仁慈善基金会资助支持中国公益研究院开展“慈善立法”的研究、讨论与推动,曹德旺先生本人更是直接参与对慈善法草案的建言,该项支持,加速了中国公益行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 主管全国慈善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负责人邀请课题组提交“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并积极支持项目组于2014年下半年每月举行一场研讨会,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为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传播与时俱进的现代慈善理念,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媒体发表文章和接受相关采访百余次。经济学家张维迎和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京师公益讲堂不仅向六百余人次的现场听众传播前沿理论、普及现代慈善理念影响到数以万计的读者?!按壬剖乱悼帕⒎ā薄ⅰ胺⒄瓜执壬剖乱狄厥佣ゲ闵杓啤钡裙鄣阌虢ㄒ榈玫酱罅啃幸等撕屠硇怨诘娜峡?。 2015年是国家慈善法出台的关键一年,也是探索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开展地方试点的关键一年。中国公益研究院在近两年前瞻性研究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总结实践经验,进而有效引导制度创新。 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 作者: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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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网友认为 应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2015-10-23近日,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迅速引起社会热议。 据介绍,这一规定并不是刚刚提出。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2012年,当《征求意见稿》挂上广东省公安厅官网之后,立即引起围观。制度安排物质奖励,对于视拾金不昧为天经地义者,其颠覆性不啻于价值观再造。即使经过3年多的民意准备,如今出台,争议一样有。 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表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尽管备受争议,但此次最终通过的该规定中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 对此,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 拾到失物给予相应的感谢费,这不是只在广州才有的事情。在中国台湾,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在英国,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而日本《遗失物法》和德国《民法典》也都规定,拾遗者有权向失主请求报酬,并规定了最高限额。 这条规定,究竟合不合适、可不可行呢?《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广州拟奖励拾金不昧者拾获财物价值10%金额,你怎么看? 本期调查从2015年10月15日14时发起,至10月18日19时,共1140名网友参与填写问卷。调查显示,超八成(81.39%)网友赞成对好人好事进行奖励,认为“拾金不昧者付出了时间、资金等成本”,仅11.76%的网友认为会起到相反效果。超七成网友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能促进更多拾金不昧行为的产生,理由是“回报会带来更多的动力支持”;反对者仅有14.31%,他们认为“物质回报会让拾金不昧不再纯粹”。 当被问及提升人们的公益、道德水准采用哪种方式更有效时,近四成(39.33%)的网友选择了“物质激励”;有超三成网友(32.57%)认为应为拾金不昧者“解决后顾之忧”;另有17.82%和10.27的网友分别认为“精神鼓励”和“宣传教育”才是正确的选择。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